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 总则
1.0.1 为促进本市近现代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文物建筑中的近现代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以下简称“保护建筑”)的改造、装饰装修(以下简称“改造”)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作为工业功能使用的保护建筑,及文物中的古建筑、文遗址、古墓葬等。1.0.3 保护建筑的改造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防火与保护并重。在提升消防安全性能的同时,不得损害保护建筑的价值,不得破坏重点保护部位。消防设施的增设应具有可逆性,并注意新增设施的隐蔽性,以保持原建筑风貌。
2. 确保安全,有效提升。钟对保护建筑的保护重点和火灾特点,采取合适的消防措施。保护建筑的改造工程不得降低保护建筑原有消防安全技术水准,通过有效补短板,实现消防安全性水能提升。
3. 创新方法,统筹兼顾。尊重保护建筑的历史与原状,通过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鼓励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实现保护建筑改造工程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调。
1.0.4 保护建筑的改造工程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