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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布局


4.2.1 保护建筑与周边建(构)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850016的相关规定,确因保护要求或现状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满足,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可维持原状:
    1. 相邻建筑相对外墙均为不燃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两侧墙体的耐火极限之和不低于3.00h,相邻外墙均无门窗洞门,或者外墙上的门窗洞口设置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
    2. 相邻建筑相对外墙均为不燃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两侧墙体的耐火极限之和不低于3.00h,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占各自墙面面积不超过5%。
    3. 相邻两座建筑相对外墙中较高一侧外墙为不燃墙体,外墙上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
    4. 相邻两座建筑相对外墙中有一侧外墙为可燃性墙体或外露可燃性屋檐,但相邻外墙均无门窗洞口、外墙上的门窗洞口按照第1款的要求设置防火分隔设施,或者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占名自墙面面积不超过5%时,相邻的两座建筑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消防安全加强措施:
    1)对于住宅建筑,应在其公共部位和配套商业服务用房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
    2)对于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2 当保护建筑成片存在时,除高层建筑以外,数座保护建筑可成组布置,形成消防组团。消防组团内保护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宜大于2500㎡;当所有保护建筑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保护建筑的总占地面积可在原占地面积基础上增加1.0倍。消防组团内个别保护建筑单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以增加的占地面积按该建筑单体占地面积的1.0倍计算。
4.2.3 消防组团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因保护要求或现状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满足时,可采取防火墙、甲级防火窗、甲级防火门、防火水幕等消防措施进行防火隔离。
4.2.4 消防组团内各保护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确因保护要求或现状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满足时,可维持原状,但宜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的相关规定。
4.2.5 当保护建筑为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因现状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满足时,可维持原状,但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消防技术措施:
    1. 借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相邻地块用地或城市道路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 增设消防电梯、室外楼梯等便于消防救援人员登高救援的设施。
    3.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宜布置在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
    4. 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6 保护建筑周边的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装备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组团外围应设置环形消防道路,确有困难时,可沿消防组团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道路。
    2. 消防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4m。
    3. 跨越消防道路的管架、线路、栈桥等障碍物不应影响消防车辆的通行和消防救援行动。
4.2.7 保护建筑内增设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弱行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务场所时,保护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周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4.2.8 消防道路尽端回车场地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形成完整方形或圆形场地,消防车可利用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不规则场地作为消防回车场地。
4.2.9 消防组团内人员密集的经营性保护建筑,宜布置在消防车容易到达或消防设施完备的区域。
4.2.10 保护建筑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DB 31/T1330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保护建筑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其他保护建筑,如距离最近的消防救援站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不能到达保护建筑所在区域,宜设置微型消防站。
    2. 微型消防站的选址应满足达到保护建筑任一点不宜超过3min;当无法满足时,应增设消防器材存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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