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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危险部位的控制


5.7.1 保护建筑内严禁布置生产、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除为满足使用功能所布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布置其他仓库。
5.7.2 保护建筑内严禁设置明火取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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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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