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3 消防电气
6.3.1 保护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用电,不宜低于二级负荷。
6.3.2 保护建筑内的现状配电设备,当选型和安装不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时,应进行改造,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配电设备宜设置在保护建筑内的独立用房内,且不应安装在重点保护部位,以及潮湿、高温、明火、热源附近和可燃构件上。
2. 配电设备应为金属外壳,有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护等级室内不宜低于IP54,室外不应低于IP65。配电设备的外壳距可燃构件不应小于0.3m,且周围0.5m内严禁堆放可燃物。
6.3.3 保护建筑内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不应靠近可燃或难燃物体敷设和安装。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3.4 除对连续供电要求高的供电回路外,保护建筑的末端回路供电应采用故障电弧断路器。
6.3.5 对于不需长期通电运行的临时用电设备,应设置断电装置,并确保在不使用时开关有明显的断开点。
6.3.6 保护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且应结合保护建筑的特点进行设置。
6.3.7 保护建筑应设防雷击保护装置。
6.3.8 保护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消防设备电源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消防设备电源监控探测器。
6.3.9 保护建筑宜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因保护性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有困难的,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6.3.10 保护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宜采用有线组网方式;对于难以敷设电线电缆或难以安装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建筑,宜采用无线组网方式。采用无线组网方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自组网的无线局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系统设备应能在所处环境条件下可靠、稳定运行。
2. 火灾报警信号从现场检测组件传输至消防控制室或火灾报警装置的时间不应超过10s。
3. 无线通信系统的组件或模块发生故障或设备离线、设备移除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运行和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指示故障部位,火灾报警装置应能同步显示相应信号。
6.3.11 保护建筑内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尘较多的闷顶、有烧香或炊烟的场所、穿堂风影响烟气羽流上升的高大空间、湿度较大的地区,不宜设置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2. 净高大于0.8m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置点型感烟探测器,灰尘较多时应采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 开敞、半开敞空间不应设置点型火灾探测器。
4.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且无法设置点型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建筑,宜设置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6.3.12 保护建筑内布置使用明火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区域其消防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感温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应布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且应具备同燃气切断阀与自动排风装置的联动功能。
6.3.13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设置在建筑每个楼层的楼梯口、通道、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设置在同一面墙上。当保护建筑首层主要出入口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声压级可满足火灾时整座建筑人员疏散要求时,可仅在首层主要出入口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当保护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可仅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6.3.14 保护建筑宜结合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当保护建筑已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且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大于15m时,可不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6.3.1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系统的保护建筑,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 08-2251的要求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上海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有条件的,可设置智慧消防系统。
6.3.16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主机应设置在保护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内;当保护建筑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场所内。
6.3.17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数据传输可采用有线传输网络或无线传输网络,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传输网络宜采用光纤。
2. 无线传输网络宜采用物联网专网、移动蜂窝网络公网。
6.3.18 保护建筑内电气线路及管线的敷设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保护建筑内电气线路对接触的文物应采取有效、可逆的保护措施,且不应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坏。
2. 保护建筑内电气线路均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桥架保护,接头处应采用固定接线盒。
3. 线管接头两侧的金属管、箱盒两侧的金属管、金属管与箱盒的跨接宜采用焊接的方式。电缆金属外皮不应做中性线,应与保护线可靠连接。
4. 除矿物绝缘线缆外,保护建筑内的线缆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明敷,严禁在砖木墙体上剔槽暗敷。
5. 消防配电线路和非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
6.3.2 保护建筑内的现状配电设备,当选型和安装不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时,应进行改造,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配电设备宜设置在保护建筑内的独立用房内,且不应安装在重点保护部位,以及潮湿、高温、明火、热源附近和可燃构件上。
2. 配电设备应为金属外壳,有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护等级室内不宜低于IP54,室外不应低于IP65。配电设备的外壳距可燃构件不应小于0.3m,且周围0.5m内严禁堆放可燃物。
6.3.3 保护建筑内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不应靠近可燃或难燃物体敷设和安装。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3.4 除对连续供电要求高的供电回路外,保护建筑的末端回路供电应采用故障电弧断路器。
6.3.5 对于不需长期通电运行的临时用电设备,应设置断电装置,并确保在不使用时开关有明显的断开点。
6.3.6 保护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且应结合保护建筑的特点进行设置。
6.3.7 保护建筑应设防雷击保护装置。
6.3.8 保护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消防设备电源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消防设备电源监控探测器。
6.3.9 保护建筑宜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因保护性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有困难的,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6.3.10 保护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宜采用有线组网方式;对于难以敷设电线电缆或难以安装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建筑,宜采用无线组网方式。采用无线组网方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自组网的无线局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选系统设备应能在所处环境条件下可靠、稳定运行。
2. 火灾报警信号从现场检测组件传输至消防控制室或火灾报警装置的时间不应超过10s。
3. 无线通信系统的组件或模块发生故障或设备离线、设备移除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运行和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指示故障部位,火灾报警装置应能同步显示相应信号。
6.3.11 保护建筑内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尘较多的闷顶、有烧香或炊烟的场所、穿堂风影响烟气羽流上升的高大空间、湿度较大的地区,不宜设置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2. 净高大于0.8m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置点型感烟探测器,灰尘较多时应采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 开敞、半开敞空间不应设置点型火灾探测器。
4.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且无法设置点型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建筑,宜设置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6.3.12 保护建筑内布置使用明火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区域其消防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感温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应布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且应具备同燃气切断阀与自动排风装置的联动功能。
6.3.13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设置在建筑每个楼层的楼梯口、通道、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设置在同一面墙上。当保护建筑首层主要出入口设置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声压级可满足火灾时整座建筑人员疏散要求时,可仅在首层主要出入口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当保护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可仅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6.3.14 保护建筑宜结合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当保护建筑已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且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大于15m时,可不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6.3.1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系统的保护建筑,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 08-2251的要求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上海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有条件的,可设置智慧消防系统。
6.3.16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主机应设置在保护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内;当保护建筑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守的场所内。
6.3.17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数据传输可采用有线传输网络或无线传输网络,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传输网络宜采用光纤。
2. 无线传输网络宜采用物联网专网、移动蜂窝网络公网。
6.3.18 保护建筑内电气线路及管线的敷设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保护建筑内电气线路对接触的文物应采取有效、可逆的保护措施,且不应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坏。
2. 保护建筑内电气线路均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桥架保护,接头处应采用固定接线盒。
3. 线管接头两侧的金属管、箱盒两侧的金属管、金属管与箱盒的跨接宜采用焊接的方式。电缆金属外皮不应做中性线,应与保护线可靠连接。
4. 除矿物绝缘线缆外,保护建筑内的线缆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明敷,严禁在砖木墙体上剔槽暗敷。
5. 消防配电线路和非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6.2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 下一节:7 施工和使用期间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