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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建筑材料与构造


5.5.1 保护建筑改造时,建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保护要求前提下,宜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2. 在满足保护要求前提下,宜对原有木构件采取阻燃或防火保护措施以改善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对不满足外观和材料、结构设计要求的木构件可进行替换,替换的木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原建筑构件的相应性能。
    3. 所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不应破坏重点保护部位建筑材料的颜色、纹理、质感等特征。
5.5.2 保护建筑改造时,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烧性能为A、B级的保护建筑,疏散走道和房间之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燃烧性能为C、D级的保护建筑,疏散走道和房间之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 对于裸露的木构件,可采用包覆防火板、涂刷阻燃涂料等技术措施改善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 在满足保护要求前提下,内部由木龙骨支撑的墙体,可在龙骨间填充岩棉或玻璃棉等不燃材料、面层采用耐火石膏板等改善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4. 在满足保护要求和结构荷载前提下,内部由木搁栅支撑的楼板或屋盖,可在搁栅间填充岩棉或玻璃棉等不燃材料、顶棚采用耐火石膏板等改善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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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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