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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平面布置


5.3.1 保护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保护要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火灾危险性、使用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保护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5.3.2 同一保护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或者建筑内不同产权部分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任何开口的,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对外经营的公共活动区域与人员居住区域水平贴邻设置时,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上下组合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不燃性吊顶。
5.3.3 当在燃烧性能为B、C、D级的保护建筑中布置商店时,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燃烧性能为B级的保护建筑中,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2. 在燃烧性能为C、D级的保护建筑中,应布置在首层。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当单个商店的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 应对所有可燃的柱、梁、板、楼梯等结构件,按本标准第5.5.2条要求进行防火处理。
    5. 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5.3.4 当在燃烧性能为B、C、D级的保护建筑中布置展览用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燃烧性能为B级的保护建筑中,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2. 在燃烧性能为C、D级的保护建筑中,应布置在首层。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当单个展览用房的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 当保护建筑整体或局部保持其原状作为展览功能使用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当展览区域总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 应对所有可燃的柱、梁、板、楼梯等结构件,按本标准第5.5.2条要求进行防火处理。
    6. 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5.3.5 当在燃烧性能为B、C、D级的保护建筑中布置旅馆时,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燃烧性能为B级的保护建筑中,应布置在首层、二层、三层或四层。
    2. 在燃烧性能为C级的保护建筑中,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 在燃烧性能为D级的保护建筑中,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 旅馆内的公共餐厅、餐厅配套厨房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
    6. 应对所有可燃的柱、梁、板、楼梯等结构件,按本标准第5.5.2条要求进行防火处理。
    7. 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5.3.6 燃烧性能为B、C、D级的保护建筑中不宜布置弱行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务场所;当保护建筑原状已布置弱行为能力人群的照料服务场所,其布置楼层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月子中心及类似功能的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其中婴儿用房应布置在首层。
    2. 医疗用房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其中病房应布置在首层。3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应布置在首层
    3. 建筑内的公共餐厅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
    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 应对所有可燃的柱、梁、板、楼梯等结构件,按本标准第5.5.2条要求进行防火处理。
    6. 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5.3.7 当保护建筑为公共建筑时,其使用明火的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2. 位于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其他不可燃结构建造的保护建筑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木结构的保护建筑内不应增设使用明火的厨房。
    4. 应靠建筑外墙布置,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5. 不应布置液化石油气的钢瓶间;备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存放于专用的房间或室外。
5.3.8 当保护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其使用明火的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建筑外墙布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0.6㎡。
    2. 当厨房围合墙体或上方楼盖为可燃材料时,厨房内的顶棚木梁、木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材料保护:确有困难时,可以在顶棚木梁、木楼板等木构件上涂刷阻燃涂料保护,并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性吊顶。
5.3.9 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及其他使用人数超过50人的演艺场所,设置在燃烧性能为B、C、D级的保护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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