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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6.2.1 保护建筑内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难以满足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时,在不改变其原有历史文化元素和价值以及建筑外立面造型等特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包括楼梯间直灌式加压送风)等方式。确有困难的,可维持原状,但当原状为可开启外窗时,应确保可开启外窗开启的可靠性。
6.2.2 保护建筑内原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场所,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和有效面积难以满足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时,应增设机械排烟设施。确有困难的,可维持自然排烟窗(口)原状,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经计算,需满足可用安全疏散时间(ASET)大于必需安全疏散时间(RSET)。
    2. 中庭、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窗(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5%。
6.2.3 保护建筑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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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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