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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消防给水及灭火系统


6.1.1 保护建筑的消防给水水源宜由市政给水管网两路供水,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同两路供水:
    1. 在同一条道路上由两根市政给水管道分别接入引入管。
    2. 在同一条道路上,从一根市政环状给水管网接入两根引入管,且在两根引入管之间的市政给水管道上加设检修阀门。
6.1.2 保护建筑设置高位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稳压泵稳压。
6.1.3 保护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保护建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消防软管卷盘。
6.1.4 在保护建筑内设置室内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可将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室外。设置在室外的室内消火栓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有关室内消火栓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保证室外屋顶、室内任何部位均有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当保护建筑的二层及以上部位不能满足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时,应保证1股充实水柱到达。
    2. 宜设置在保护建筑入户门、外窗等便于引入室内的入口处。
    3. 消火栓设置位置距保护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消火栓宜设置箱体,箱体内宜配置水带、水枪、消防软管卷盘。保护室内的消火栓水带可串联使用。
6.1.5 室内消火栓箱内宜配置多用水枪。
6.1.6 当保护建筑为公共建筑时,宜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保护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宜在公共部位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7 保护建筑内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对保护建筑无损害、无腐蚀、无污染的灭火介质。
    2. 管网和喷头等的设置不应破坏保护建筑本体及其环境风貌。
    3. 有传统彩绘、壁画、泥塑等有特色价值要素的部位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火灾危险性较大需灭火保护时可选用无管网灭火装置。
    4. 当高大空间场所内确需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应确保灭火装置或消防炮的射流及启动时的震动和喷射反力不会对保护建筑本体造成损害,灭火装置或消防水炮及其管网的安装不应对保护建筑本体和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6.1.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1.9 当保护建筑内的重点保护部位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时,喷头出口不应正对重点保护部位的表面;确需正对时,喷头出口至重点保护部位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1.10 保护建筑应设置灭火器。
6.1.11 保护建筑具备安装条件时,可在室外适当位置安装消防炮。消防炮的安装数量不宜少于2门,设置位置宜使消防炮的射流能够覆盖被保护建筑。
6.1.12 室内设施安装在室外、半室外空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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