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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重点保护部位的保护


5.8.1 对于因保护性要求难以设置消防设施保护的重点保护部位,应在其附近增配安全人员,并宜采用临时防火屏障等技术措施。
5.8.2 存在火灾风险的设施设备应与重点保护部位保持一定的距离;确需与重点保护部位接触的,应采取有效、可逆的防火保护措施。
5.8.3 保护建筑内的重要移动物品宜设置在封闭空间或容器内,火灾烟雾或灭火剂可能对展览品造成损坏的密闭空间可设置减氧系统。
5.8.4 保护建筑内可能增加火灾风险的特殊效果,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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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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