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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conventional island in nuclear power plants
GB 50745-2012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45-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5.1.1、5.1.5、5.3.2、6.3.2、7.1.2、7.2.1、7.3.3、7.5.5、8.1.1、8.1.6、8.2.15、8.4.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conventional island in nuclear power plants
GB 50745-2012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总结我国核电工业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吸收消防科研成果,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运行、消防产品制造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共同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工艺系统,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采暖、通风和空调,消防供电及照明。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政编码:13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华东电力设计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广东省消防局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华魏光纤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向东 徐文明 龙建 聂君 刘志通 方联 张立忠 王爱东 沈纹 倪照鹏 徐海云 龙国庆 朱晓春 谢丽萍 郑培钢 侯燕鸿 傅玉祥 沈大钟 林宇清 张兆宪 沈春光 何军 王小伟 刘敏
主要审查人:李武全 王炯德 王忠 徐飙 李晓建 吴健 张东文 綦建国 董爱英 吴德成 冯雨 高玉忠 姚洪猛 肖钧 杨洁 王丽 罗振宇 王小虎 王建军 李民政 丁宏军 吴建强 王凯平 王卫东 李虎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21日以第127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为首次制定。在制定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并研究了国内外火灾案例,深入国内三大核电基地开展实地调研,总结了我国核电厂常规岛消防设计的多年实践经验,征求各方的意见数百条,在遵循我国核电厂建设的方针、政策、标准,充分协调与我国消防标准之间的关系,借鉴国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了核电厂常规岛防火设计的主要原则、技术参数。
为便于设计、施工、监督、运行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编写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理解、把握本规范条文内容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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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 4 总平面布置
- 5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
- 5.2 厂房(库房)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工艺系统
- 6.1 汽轮发电机组
- 6.2 油罐区和油泵房
- 6.3 变压器
- 6.4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与消火栓
-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6 消防排水
- 7.7 泡沫灭火系统
- 7.8 气体灭火系统
- 7.9 灭火器
- 7.10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 8 采暖、通风和空调
- 8.1 采暖
- 8.2 通风
- 8.3 防、排烟
- 8.4 空调
- 9 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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