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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油罐区和油泵房
6.2.1 油罐区和油泵房的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6.2.2 当油罐车的卸油系统从油罐车的下部接入时,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6.2.3 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6.2.4 油罐的出油管道,应在靠近防火堤外面设置隔离阀。
6.2.5 油罐的进口管道应在靠近油罐处设置隔离阀,并宜从油罐的下部进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6.2.6 油罐区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隔离阀。
6.2.7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堤。当必须穿过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防火堤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燃油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2. 8 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的回油管道上,回油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
6.2.9 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2.10 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压力等级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6.2.11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6.2.12 在辅助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自动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6.2.13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2.14 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6.2.15 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应采取防超压的措施。
6.2.2 当油罐车的卸油系统从油罐车的下部接入时,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6.2.3 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6.2.4 油罐的出油管道,应在靠近防火堤外面设置隔离阀。
6.2.5 油罐的进口管道应在靠近油罐处设置隔离阀,并宜从油罐的下部进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6.2.6 油罐区的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外设置隔离阀。
6.2.7 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堤。当必须穿过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防火堤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燃油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2. 8 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的回油管道上,回油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
6.2.9 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2.10 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压力等级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6.2.11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6.2.12 在辅助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自动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6.2.13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2.14 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6.2.15 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应采取防超压的措施。
条文说明
6.2.1 本条是关于油品火灾危险性的规定。
6.2.2 本条是关于油罐车卸油的规定。
6.2.3 油罐运行中罐内的气体空间压力是变化的,若罐顶不设置通向大气的通气管,当供油泵向罐内注油或从油罐内抽油时,罐内的气体空间会被压缩或扩张,罐内压力也就随之变大或变小。如果罐内压力急骤下降,罐内形成真空,油罐壁就会被压瘪变形;若罐内压力急骤增大超过油罐结构所能承受的压力时,油罐就会爆裂,油品外泄易引发火灾。如果油罐的顶部设有与大气相通的通气管平衡罐内外的压力,就会避免上述事故的发生。
6.2.4 本条是关于油罐出油管道的规定。
6.2.5 为了辅助锅炉油品的安全和减少油品损耗,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这样,除会增加油品的呼吸损耗外,由于油流与空气的摩擦,会产生大量静电,当达到一定电位时就会放电而引起爆炸着火。1977年和1978年上海和大连某厂从上部进油的柴油罐,都因油罐在低油位,高落差的情况下进油,先后发生爆炸起火事故,故制定本条规定。
6.2.6 油罐区排水有时带油,为彻底隔离可能出现的着火外延,故设置隔离阀门。
6.2.7 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硬聚氯乙烯建筑排水管道阻火圈》GA304等相关标准中,都对管道贯穿物进行了分类,分为钢管、铁管等(熔点大于1000℃的)不燃烧材质管道和PE、PVC等难燃烧或可燃烧材质管道。这两类管道在遇火后的性能完全不同,可燃或难燃管道在遇火后会软化甚至燃烧,普通防火堵料无法将墙体上的孔洞完全密闭,需要加设阻火圈或阻火带。加设绝热材料主要是满足耐火极限中的绝热性要求,防止引起背火面可燃物的自燃。对于可燃烧或难燃烧材质管道中管径32mm的划分是国际通用的。
6.2.8 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动力管道》ASMEB31.1中第122.6.2条,要求溢流回油管不应带阀门,以防误操作。
6.2.9 沿地面敷设的油管道,容易被碰撞而损坏发生爆管,造成油品外泄事故,不但影响机组的安全运行,而且遇明火还易发生火灾。为此,要求厂区燃油管道宜架空敷设。本条对采用地沟内敷设油管道提出了附加条件。
6.2.10 本条规定的油管道及阀门包括储油罐的进、出口油管上工作压力较低的阀门。考虑到地处北方严寒地区的电厂储油罐的进、出口阀门,在周围空气温度较低时,如发生保温结构不合理或保温层脱落破损,阀门体外露,会使阀门冻坏,油罐出、入管上的阀门也应是钢质的。
6.2.11 本条是关于燃烧器油枪接口的规定。
6.2.12 在每台辅助锅炉的进油总管上装设快速切断阀的主要目的是,当该炉发生火灾事故时,可以迅速的切断油源,防止炉内发生爆炸事故。手动关断阀的作用是,当快速切断阀失灵出现故障时,以手动关断阀来切断油源。
6.2.13 本条是关于油系统保温材料的规定。
6.2.14 本条是关于油系统卸油等设施遵循规范的规定。
6.2.15 在南方夏季烈日曝晒的情况下,管道中的油品有可能产生油气,使管道中的压力升高,导致波纹管补偿器破坏,造成事故。
6.2.2 本条是关于油罐车卸油的规定。
6.2.3 油罐运行中罐内的气体空间压力是变化的,若罐顶不设置通向大气的通气管,当供油泵向罐内注油或从油罐内抽油时,罐内的气体空间会被压缩或扩张,罐内压力也就随之变大或变小。如果罐内压力急骤下降,罐内形成真空,油罐壁就会被压瘪变形;若罐内压力急骤增大超过油罐结构所能承受的压力时,油罐就会爆裂,油品外泄易引发火灾。如果油罐的顶部设有与大气相通的通气管平衡罐内外的压力,就会避免上述事故的发生。
6.2.4 本条是关于油罐出油管道的规定。
6.2.5 为了辅助锅炉油品的安全和减少油品损耗,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这样,除会增加油品的呼吸损耗外,由于油流与空气的摩擦,会产生大量静电,当达到一定电位时就会放电而引起爆炸着火。1977年和1978年上海和大连某厂从上部进油的柴油罐,都因油罐在低油位,高落差的情况下进油,先后发生爆炸起火事故,故制定本条规定。
6.2.6 油罐区排水有时带油,为彻底隔离可能出现的着火外延,故设置隔离阀门。
6.2.7 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硬聚氯乙烯建筑排水管道阻火圈》GA304等相关标准中,都对管道贯穿物进行了分类,分为钢管、铁管等(熔点大于1000℃的)不燃烧材质管道和PE、PVC等难燃烧或可燃烧材质管道。这两类管道在遇火后的性能完全不同,可燃或难燃管道在遇火后会软化甚至燃烧,普通防火堵料无法将墙体上的孔洞完全密闭,需要加设阻火圈或阻火带。加设绝热材料主要是满足耐火极限中的绝热性要求,防止引起背火面可燃物的自燃。对于可燃烧或难燃烧材质管道中管径32mm的划分是国际通用的。
6.2.8 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动力管道》ASMEB31.1中第122.6.2条,要求溢流回油管不应带阀门,以防误操作。
6.2.9 沿地面敷设的油管道,容易被碰撞而损坏发生爆管,造成油品外泄事故,不但影响机组的安全运行,而且遇明火还易发生火灾。为此,要求厂区燃油管道宜架空敷设。本条对采用地沟内敷设油管道提出了附加条件。
6.2.10 本条规定的油管道及阀门包括储油罐的进、出口油管上工作压力较低的阀门。考虑到地处北方严寒地区的电厂储油罐的进、出口阀门,在周围空气温度较低时,如发生保温结构不合理或保温层脱落破损,阀门体外露,会使阀门冻坏,油罐出、入管上的阀门也应是钢质的。
6.2.11 本条是关于燃烧器油枪接口的规定。
6.2.12 在每台辅助锅炉的进油总管上装设快速切断阀的主要目的是,当该炉发生火灾事故时,可以迅速的切断油源,防止炉内发生爆炸事故。手动关断阀的作用是,当快速切断阀失灵出现故障时,以手动关断阀来切断油源。
6.2.13 本条是关于油系统保温材料的规定。
6.2.14 本条是关于油系统卸油等设施遵循规范的规定。
6.2.15 在南方夏季烈日曝晒的情况下,管道中的油品有可能产生油气,使管道中的压力升高,导致波纹管补偿器破坏,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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