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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照明


9.2.1 工作场所应按表9.2.1的规定设置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

表9.2.1 需装设应急照明的场所

表9.2.1 需装设应急照明的场所

9.2.2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系统和疏散照明系统,备用照明系统应由应急母线供电,疏散照明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
9.2.3 辅助建筑物技术类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系统和疏散照明系统,备用照明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柜供电,疏散照明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非技术类厂房应设置自带电源的应急灯疏散照明系统。
9.2.4 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处应装设疏散照明。
9.2.5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6 当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采用直流供电时,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当采用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
9.2.7 应急灯的选择应根据不同环境的要求分别选用开启式、防水防尘式、隔爆式;其放电时间不应小于1.0h。
9.2.8 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疏散照明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9.2.9 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及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配有卤钨灯光源的灯具,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9.2.10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饰材料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高温照明灯具。
9.2.11 建筑物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具、安全出口标志灯及安全疏散安全标志,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1 应急照明是指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本条规定了核电厂常规岛各类建筑应装设应急照明的场所。
9.2.2 国外许多规程规范强调采用蓄电池作为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根据我国目前火力发电厂的有关规定,并未要求一律采用蓄电池供电,其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及机组的控制、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可靠性要求。由于核电机组设有应急母线,因此根据汽轮发电机厂房的重要性、供电的经济合理性及可靠性要求,分别对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提出了不同的供电要求。
9.2.3 根据本规范第9.2.2条的规定,结合辅助厂房的重要性对其应急照明提出了不同的供电要求,其中与电厂生产密切相关的辅助厂房称为技术类厂房,本规范第三章所列建(构)筑物均为技术类厂房。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要求控制室应急照明系统采用直流蓄电池供电。
9.2.4 为保证事故状态下的人身安全,特作本条规定。
9.2.5 本条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作出的规定。
9.2.6 正常照明断电时为在短时间内使应急照明达到标准照度值,特作本条规定。
9.2.7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条文规定应急照明备用电源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但对大型和高层工业厂房由于疏散距离较远,可能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本条规定将放电时间规定为1.0h,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考虑的。
9.2.8 由于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辅助建筑物与火力发电厂十分接近,本条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9.2.9 本条规定了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需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主要基于下列原因:
    1 由于照明器具设计、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引发火灾事故;
    2 大功率的卤钨灯(如吸顶灯、槽灯及嵌入式灯)和白炽灯表面温度很高,当纸、干布或干木构件靠得很近时,很容易被烤燃而引起火灾。
9.2.10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灯具的表面温度较高,如安装在可燃装饰物(如木吊顶龙骨、木吊顶板、木墙裙等木构件)上时,将造成其起火。为避免安装不符合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作出本条规定。
9. 2.11 本条主要是强调建筑物内设置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和应急照明灯应遵循现有国家标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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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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