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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消防排水


7.6.1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6.2 变压器的消防排水流量,不应小于消防水设计流量与在20min内排放60%变压器油的排油流量之和;汽轮发电机润滑油箱所在房间和设有消防给水设施的仓库应设地面排水设施,其排水能力不宜小于最大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7.6.3 易燃或可燃液体区域的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等限制火灾向外莫延的措施。
条文说明
7.6.1 本条是关于消防排水设施的规定。以水为介质进行灭火,必然带来排水的问题,处理不好,会产生次生灾害,需要预防;消防设施在维护、试验过程中也会产生少量排水。这些均需采取适当排水措施。一般情况下,消防排水可以直接排入雨水管道。
7.6.2 本条是关于消防排水设施能力的规定。汽机主油箱及相关配套设施,按要求是布置在一个房间的。主油箱本身具有固定的排油管道,事故时排入厂房外的封闭事故油池,整体设施的泄漏量应该很少,而且房间内设有能够容纳系统全部漏油量的防火堤,因而,消防的排水,主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是灭火设施的最大流量,这部分排水因为可能含油,所以不能直接排向雨水系统,应该排入核电厂生产废水系统,统一贮存、处理。
7.6.3 本条是关于易燃或可燃液体区域的排水管道防止火灾向外蔓延的规定。美国NFPA 804规定,应限制含易燃或可燃液体的区域的地面排水,防止燃烧液体蔓出防火区域。这项规定的实质内涵是防止液体带着火焰向外排出蔓延,采取的措施可以是存水弯或水封井等。对于变压器而言,由于火灾时,变压器可能有油溢出,地面上形成流淌火焰,在变压器四周需要铺设卵石层以阻止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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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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