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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采暖


8.1.1 供氢站、危险品库、橡胶制品库、油脂库、蓄电池室、油泵房等,室内严禁采用明火和易引发火灾的电热散热器采暖。
8.1.2 当危险品库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其房间内采暖热媒温度不应超过95℃。
8.1.3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热媒温度大于100℃时,二者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热媒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二者距离不应小于50mm。
8.1.4 变压器室、配电间等电气房间内不应布置采暖等压力汽、水管道。
8.1.5 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钢制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采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8.1.6 室内采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7 室内禁止采用任何沥青类材料作为采暖系统管道保温的保护层和防水防潮层。
8.1.8 危险品库、供氢站内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供氢站、危险品库、橡胶制品库、油脂库、油泵房、蓄电池室等室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若遇明火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前此类厂房(仓库)曾发生过严重的火灾事故,为吸取经验教训,规定以上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易引发火灾的电热散热器采暖。
    本条中易引发火灾的电热散热器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有明火产生的设备或电暖器表面温度超过85℃设备,例如远红外取暖器(石英管取暖器)等。
    不产生明火的电暖器允许使用,例如电热汀取暖器(充油式电暖器)等,此类型电暖器具有自动恒温、无耗氧、防水、倾倒自动断电等功能。当电暖器表面温度达到85℃或环境温度过高时,其温控元件(限温器)即自行断电。
8.1.2 根据有关资料,赛璐珞的自燃点为125℃、PS3的自燃点为100℃、松香的自燃点为130℃,还有部分物质粉尘积聚厚度超过5mm时,在上述温度范围会产生融化或焦化,如树脂、糊精粉等,因此需要规定采暖设备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
    根据国家节水节能环保要求,核电厂常规岛及附属建(构)筑物宜采用热水采暖,目前我国热水采暖的热媒温度范围一般采用:70℃~130℃、70℃~110℃和70℃~95℃,其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分别为82.5℃、90℃和100℃。当散热器表面温度为82.5℃时,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这时散热器入口处的最高温度为95℃,与自燃点最低的100℃相差5℃。因此,本条规定的温度是安全、可行的。
    当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品房间无70℃~95℃及以下热媒时,可通过加换热器等措施解决,当冬季易燃、易爆化学品无温度要求时可不采暖。
8.1.3 采暖管道长期与可燃物体接触,在特定条件下会引起可燃构件蓄热、分解或炭化进而起火,故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一般应使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预防可燃物体因长期被烘烤而燃烧。本条强调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体间应保持一定距离,该距离应在有条件时尽可能大。若保持一定距离有困难时,可采用不燃烧材料对采暖管道进行隔热处理,如外包覆导热性差的不燃烧材料等。
8.1.4 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间等电气房间。这些电气房间装有各种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电缆,所以在这些房间不允许管道漏水,也不允许采暖管道加热这些设备和电缆。
8.1.5 蓄电池室如果采用散热器采暖系统,从散热器的选型到系统安装,都必须考虑防漏水措施,不能采用承压能力差的铸铁散热器,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以及管道与管件间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
8.1.6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第8.1.5条,防止火灾沿着管道的保温绝热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
8.1.7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22158。
8.1.8 危险品库、供氢站的火灾发展迅速、热量大,设备的保温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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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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