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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布置


4.0.1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艺系统要求划分防火区域。防火区域宜相对独立布置,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
4.0.2 室外油浸变压器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表4.0.5防火间距要求,当符合本规范5.3.6条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0.3 油罐区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油罐区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0.4 供氢站应独立设置,周围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供氢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
4.0.5 常规岛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表规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
表4.0.5 常规岛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开关站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
    2 表中间距为变压器外轮廓与建(构)筑物外表面之间的防火间距。
    3 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当氢气罐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³时,贮氢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和三级的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分别为12m、15m。当贮氢罐总容量大于1000m³时,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5 两座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6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7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²(单层)或4000m²(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²(单、多层)的建(构)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当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m;建筑物高度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9 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及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
    10 本表中未提到的建(构)筑物之间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4.0.6 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开关站、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建(构)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
4.0.7 厂区消防道路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电厂厂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入口,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辆行驶;
    2 道路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且不应小于9m。
条文说明
4.0.1 核电厂厂区的用地面积较大,常规岛建(构)筑物的数量较多,并且建(构)筑物的重要程度、生产方式、火灾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因此,宜将常规岛划分为若干区域,突出防火重点,做到火灾时能有效地控制火灾范围,尤其能够有效地控制易燃、易爆建(构)筑物与外界的联系,保证核电厂的关键建(构)筑物、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避免发生连锁性损坏。常规岛总平面布置通常分为汽轮发电机厂房、变压器区、开关站、供氢站(含贮氢罐)、油罐区、冷却水区(含循环水泵房)、水处理区、仓库区等防火区域。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2005中第5.1.7条,将易爆、易燃、可燃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一旦发生事故,可保证人身和生产安全,使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0.2 油浸变压器同汽轮发电机厂房、屋内开关站、网络继电器室在工艺流程上有着紧密的联系。上述建筑同油浸变压器的间距,直接关系到投资、用地及电能损失多少。根据多年发电行业的设计实践经验,将油浸变压器与汽轮发电机厂房、开关站、开关控制楼的间距,区别于油浸变压器与其他的火灾危险性为丙、丁类及戊类建筑的间距。
4.0.3 油罐区域贮存的油品多为柴油,属可燃油品,该油品有流动性,容易扩大蔓延。围在油罐区围栅(或围墙)内的建(构)筑物包括卸油栈台、供卸油泵房、油罐、防火围堤,含油污水处理站可在其内,也可以在其外。布置在核电厂内的油罐区,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布置在厂区边缘处时,其外侧应设置2.5m高的实体围墙。
4.0.4 供氢站和贮氢罐属散发可燃气体的甲类厂房和贮罐,如距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过近,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因此,应远离散发火焰、火花的地点,宜设在人流、车流较少的厂区边缘地带。建议有条件的核电厂购买成品氢。
4.0.5 根据核电厂常规岛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并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编制此表。
4.0.6 常规岛防火区域之间的间距,指两区域建《构)筑物边缘之间的距离。区域之间一般设有消防车道,便于消防车通过或停靠,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灾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开关站、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建(构)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
4.0.7 从核电厂安全角度考虑,火灾发生时,为避免火灾时出现较多人员、车辆阻碍厂外救援消防车通行,必须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按照我国目前的消防车型,道路转弯半径为9m,基本可以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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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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