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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灭火器


7.9.1 建(构)筑物及设备应配置灭火器并宜按表7.9.1确定其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表7.9.1 建(构)筑物及设备的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表7.9.1 建(构)筑物及设备的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7.9.2 严重危险级的场所,宜设推车式灭火器。
7.9.3 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置于遮阳棚下。
7.9.4 控制设备间、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及主、辅开关站可采用干粉灭火器。
7.9.5 灭火器应布置在便于人员接近的通道处,宜靠近消火栓。灭火器附近应设置便于人员识别的指示牌。
7.9.6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9.1 本条是关于灭火器选型的原则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对于使用灭火器的场所,划分为6类,火灾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分别为严重、中、轻。据此,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划分为三类,即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结合核电厂常规岛的特点,本规范将常规岛内大部分建筑及设备归为中危险级,也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
    由于核电厂各建筑设备种类繁多,仍有一些场所,不能简单地定为中危险级,需要慎重对待。各类控制室是生产过程中的要害处,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电厂的生产运行,故将其定为严重危险级。此外,《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明确定为严重危险级的还有供氢站。考虑到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一些贮油装置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将其定为严重危险级。
7.9.2 本条是关于严重危险级场所设置推车灭火器的规定。
7.9.3 鉴于灭火器有环境温度的限制条件,考虑地域差异,南方地区室外气温可能很高,油区等处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考虑设置遮阳设施,保证灭火剂有效使用。
7.9.4 电厂的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等不属于非必要场所,哈龙灭火器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仍为有条件可以使用的灭火器。但考虑发展的趋势及市场上采购的困难,本规范不建议采用哈龙灭火器;事实上,二氧化碳灭火器无论对于A类火灾还是带电A类火灾均不适用。因此,在这些场所,有必要强调采用干粉灭火器,确保灭火效果。
7.9.5 本条是灭火器布置的规定。
7.9.6 本条是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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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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