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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


5.1.1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下列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
    1 电缆竖井、电缆夹层;
    2 电子设备间、配电间、蓄电池室;
    3 通风设备间;
    4 润滑油间、润滑油转运间;
    5 疏散楼梯。

5.1.2 汽轮发电机厂房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非放射性检修厂房的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机械加工车间宜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5.1.3 电缆沟道、电缆隧道以及含有油管道或电缆的综合廊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长度不应大于200m,且每隔50m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4 丙类库房宜单独布置。当丁、戊类厂(库)房内设置丙类库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库房的建筑面积应小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
    2 丙类库房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防火墙上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3 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1.5 甲、乙类库房应单独布置。当需与其他库房合并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应为单层建筑;
    2 存放甲、乙类物品部分应采取防爆措施和设置泄压设施;
    3 存放甲、乙类物品部分应采用抗爆防护墙与其他部分分隔,相互间的承重结构应各自独立。
条文说明
5.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汽轮发电机厂房由于工艺的布置情况往往是一个大的3层~4层的厂房(个别项目局部5层或地下2层~3层),内部各层平台相通的,将厂房内一些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子设备间、配电间、蓄电池室、通风设备间、润滑油间、润滑油转运间形成单独防火分隔,可以将整个汽轮机发电厂房的火灾危险性降低。
5.1.2 非放射性机修车间主要以设备检修为主,也有和其他库房合并布置的情况。一般检修部分含有检修、机加、铆锻焊等车间,火灾危险性较小。通常大型设备检修间及机加工车间共用两台吊车,两车间之间仅以3m高左右的隔墙分隔,此性质相似且火灾危险性相同的可视为相同的一个机修车间,可根据布置情况划分一个防火分区。
5.1.3 电缆隧道以及综合管沟等的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控制每个防火分区的长度和每个防火间隔的长度可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并对控制火灾起到很好的作用。
5.1.4 核电厂储存库房的建筑面积较大,其中,丙类库房由于火灾危险性较大,有条件时应该单独布置。
    目前在实际工程中,往往根据生产运行管理的要求综合布置库房,综合库房的储存物品往往以火灾危险性较小的生铁、钢材、管道、阀门、泵类、机电设备、玻璃丝类保温材料为多数,机加类也多为铆焊车间、金工车间。这里还有一部分丙类物品库房,如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橡胶制品类和部分丙类的化学品库房。以岭澳二期和红沿河项目为例,AB库(机加仓库)的建筑面积分别为13519m²和16403m²,其中橡胶制品库的面积分别为1647m²和1035m²,大亚湾和岭澳一、二期都是这种布置方式;并且这些丙类库房均采用单独的防火分区和气体灭火。
5.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核电厂的甲、乙类库房多储存乙炔、丙烷库、氧气库、高锰酸钾、硝酸铵、溶剂等,但储存量都不大,以大亚湾核电厂为例,乙炔气瓶、氧气瓶的储存量一般分别不超过30瓶,氢气瓶的储存量不超过20瓶,而常用的硝酸铵等也只有几瓶的储存量,并且均为单独的房间布置;红沿河核电厂的氧气库的建筑面积30m²、乙炔库建筑面积35m²、氢气库的建筑面积47m²,因此可与其他丁、戊类库房毗邻布置,但是甲、乙类库房部分应该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采取防爆泄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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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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