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厂房(库房)的安全疏散
5.2.1 厂房内地上部分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宜大于75m;厂房内地下部分最远工作地点到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45m。
5.2.2 汽轮发电机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5.2.3 厂(库)房、电缆隧道等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2.4 主、辅开关站各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5.2.5 厂房内配电间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当其长度大于7m时疏散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5.2.2 汽轮发电机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5.2.3 厂(库)房、电缆隧道等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2.4 主、辅开关站各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5.2.5 厂房内配电间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当其长度大于7m时疏散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条文说明
5.2.1 汽轮发电机厂房常规布置一般分为0.00米层、夹层、运转层,也有的地下部分2层~3层布置了冷却水泵房,厂房的高度一般不超过40m。从人员疏散角度,核电厂的汽轮机发电厂房与常规火电不同的是:常规火电厂主厂房区域布置了集中控制室,而集中控制室的人员是比较集中的,而核电厂的集中控制室布置在核岛范围内,核电厂的汽轮机发电厂房平时只有检修巡视的少量人员,即使停机大修或检修时检修人员的数量也是有限的,和其他生产密集型的工业建筑不同,并且目前核电厂的布置特点是每台机一个汽轮机发电厂房,依据现有的百万级机组以及今后发展的趋势可以判断汽轮机发电厂房的规模能够满足疏散要求并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4条的要求是相协调的,故规定地上部分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宜大于75m,并且其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但地下部分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
5.2.2 根据法国电力标准《压水堆核电站设计和建造规则——防火部分》RCC-I-97(以下简称“法国标准RCC-I-97”)对于防火分区与疏散通道的要求:“主疏散通道应隔离或为防火楼梯,并有隔墙进行保护,构成一个防火分隔。”疏散楼梯是该汽轮发电机厂房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重要通道,必须符合防火分隔的设计要求,这也是和汽轮发电机厂房防火分隔的划分标准统一的。室外疏散楼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是符合疏散要求的。
5.2.3 本条规定了其他厂(库)房以及电缆隧道安全出口布置的原则。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中发生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作第二安全出口。
5.2.4 主、辅开关站的布置和常规火力发电厂的屋内配电装置(GIS)相似,由于这类电气建筑的工艺布置的特殊性,控制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能满足疏散要求。
5.2.5 本条文规定了除主、辅开关站之外的其他厂房内配电装置室的疏散要求。配电装置室指的是动力配电部分,通常包括:高(低)压配电间、MCC配电间、MPC间、PC间、热控配电间等;近年来工程设计中,常将各个配电间互相嵌套,最里面的房间需要通过很多的房间才能疏散到安全区域,这样的布置形式无论在消防救援还是人员疏散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另外规定了“长度大于7m时疏散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使得此类房间的布置更加合理。
5.2.2 根据法国电力标准《压水堆核电站设计和建造规则——防火部分》RCC-I-97(以下简称“法国标准RCC-I-97”)对于防火分区与疏散通道的要求:“主疏散通道应隔离或为防火楼梯,并有隔墙进行保护,构成一个防火分隔。”疏散楼梯是该汽轮发电机厂房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重要通道,必须符合防火分隔的设计要求,这也是和汽轮发电机厂房防火分隔的划分标准统一的。室外疏散楼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是符合疏散要求的。
5.2.3 本条规定了其他厂(库)房以及电缆隧道安全出口布置的原则。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中发生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作第二安全出口。
5.2.4 主、辅开关站的布置和常规火力发电厂的屋内配电装置(GIS)相似,由于这类电气建筑的工艺布置的特殊性,控制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能满足疏散要求。
5.2.5 本条文规定了除主、辅开关站之外的其他厂房内配电装置室的疏散要求。配电装置室指的是动力配电部分,通常包括:高(低)压配电间、MCC配电间、MPC间、PC间、热控配电间等;近年来工程设计中,常将各个配电间互相嵌套,最里面的房间需要通过很多的房间才能疏散到安全区域,这样的布置形式无论在消防救援还是人员疏散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另外规定了“长度大于7m时疏散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使得此类房间的布置更加合理。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5.1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
- 下一节:5.3 建筑构造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 4 总平面布置
- 5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
- 5.2 厂房(库房)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工艺系统
- 6.1 汽轮发电机组
- 6.2 油罐区和油泵房
- 6.3 变压器
- 6.4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与消火栓
-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6 消防排水
- 7.7 泡沫灭火系统
- 7.8 气体灭火系统
- 7.9 灭火器
- 7.10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 8 采暖、通风和空调
- 8.1 采暖
- 8.2 通风
- 8.3 防、排烟
- 8.4 空调
- 9 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