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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版面设计


5.3.1 标志版面形状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标志版面形状

5.3.2 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版面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指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应根据数字、文字高度及其间隔等要素计算确定。
表5.3.2 标志版面尺寸

续表 5.3.2
5.3.3 标志版面颜色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标志版面颜色

5.3.4 指路标志的版面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简洁、清晰地反映道路名称、地点、路线、方向和距离等内容;
    2 应使用规范汉字或并用其他文字对照形式,若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
    3 标志版面文字尺寸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标志版面文字尺寸

5.3.5 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变信息标志分为全可变信息标志和部分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可根据交通管理要求采用文字版、图形版、文字加图形等版面形式;
    2 显示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的图形,以及字符、形状等要求应与静态标志一致。文字的字体、字高、间距等应保证视认性,可按本规范表5.3.4执行;
    3 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
    注:“*”为不可变部分的颜色。
条文说明
5.3.2 指路标志版面尺寸应根据文字数量、大小、间距等要素进行确定,并结合施工工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版面大小。指路标志版面设计应避免信息过载或信息不足,标志的内容要简明准确,便于道路使用者识认。指路标志上的道路名称和地名采用经地名管理机关确认的标准地名,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历史沿用、公众认知度高的名称。
5.3.3 交通标志各颜色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 18833的具体规定。
5.3.4 版面文字中的指路标志版面文字可并用汉字和其他文字对照形式。其他文字主要指英文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如果标志上采用英文字时,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根据城市规模、性质及特点,对不同道路等级是否采用汉字和其他文字对照,可有不同要求。但对各城市旅游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商贸、旅游景点,国际性活动场所等处的指路标志宜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
5.3.5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因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一般可用作速度控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气象状况及其他内容的显示。
    1 可变信息标志版面显示方式有多种,如LED(高亮度发光二极管)、磁翻板,字幕式、光纤式等。可根据标志的功能要求、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进行选择。
    2 根据汉字视认性研究,标志汉字宜采用等宽线条、方形黑体字体,该字体最有利于驾驶者辨认。对于采用光带形式显示城市道路交通状态,光带应具有一定的宽度,根据实践,其宽度宜为13cm~15cm。
    3 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指标可参考国家现行标准《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JT/T 431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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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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