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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限界结构防撞设施


7.4.1 在行驶中的车辆容易越出行驶限界,撞击到桥梁墩柱结构、主梁结构、隧道洞口的入口两侧和顶部结构、交通标志支撑结构等,这些限界结构处应设置限界结构防撞设施。
7.4.2 道路的正面限界结构防撞可在路前方设置防撞垫、防撞岛、防撞墩及加强墩柱结构抗撞等防撞设施;侧面限界结构防撞可在路侧设置并加强防撞护栏;顶面限界结构防撞可采取设置防撞结构和警告、限界标志措施等。
7.4.3 路侧设置组合式或混凝土墙式防撞护栏与限界结构位置重叠时,若限界结构自身能够满足防撞要求,可以采取与限界结构组合形成整体限界结构防撞,且迎撞面的截面形状与原防撞护栏一致。
7.4.4 路侧设置波形梁防撞护栏的,当其变形不能够达到保护两侧限界结构的要求时,应加密护栏立柱的柱间距或采用不低于公路SB级防撞护栏设施。
7.4.5 道路侧面没有设置防撞护栏的限界结构,正迎撞面宜设置防撞垫、防撞岛、防撞墩等结构防撞型式。
7.4.6 顶面限界防撞可采取主体结构防撞设施、附属保护防撞设施和设置警告标志、限界标志等措施。
7.4.7 限界结构防撞设施设计应按照安全、经济、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并做到外观简洁,同时设置警示标记,且与道路、桥梁和周围城市景观、建筑的设计风格统一协调。
条文说明
7.4.1 对于距道路行驶限界较近的桥梁墩柱、主梁、隧道洞口入口处两侧和顶部、交通标志支撑结构等限界结构,有被超越车行道行驶界限的车辆撞击的安全隐患,为保护行驶车辆、行人以及限界结构的安全,应设置限界结构防撞设施。
7.4.2 限界结构防撞设置分侧面、正面和顶面防撞,对于桥梁墩柱、隧道洞口入口处两侧应首先设置防撞护栏为主的侧面防撞措施,在没有设置侧面防撞设施的情况下宜采用正面防撞。在道路净空限高约束,容易被超高、误驶入车辆撞击处,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设置顶面限界主体结构防撞设施,有效保护结构安全并提高局部防撞能力和耐久性。此外,应以设置警告、限界标志为主,如需设置附属结构防撞设施时,还应考虑避免二次事故。
7.4.3 在桥梁墩柱和道路边线之间没有能正常设置防撞护栏的最小距离时,在限界结构自身能够满足防撞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设置组合式或混凝土墙式防撞护栏,并且采取限界结构与道路防撞护栏形成整体限界结构防撞,避免由于主体结构局部撞击破坏而进行修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中第5.4.2条规定,迎撞面的截面形状应与原防撞护栏保持一致。
7.4.4 在桥梁墩柱和道路边线之间有设置防撞护栏的最小距离时,道路上可设置波形梁防撞护栏。如波形梁防撞护栏撞击变形空间不能保障时,可采用加密护栏立柱间距和提高防撞护栏等级的措施以加强防撞。
7.4.5 在道路没有设置防撞护栏的条件处,正迎撞面设置防撞垫应参照第7.3节中防撞垫相关内容,以保证防撞垫、防撞岛、防撞墩等设施发挥有效的防撞击作用。
7.4.6 顶面限界主体防撞,是指在桥涵梁底、隧道入口顶面等容易被超高车辆撞击处设置的局部防撞措施,它可以避免由于局部撞击破坏而进行修复时影响正常的交通。形式如:在墩柱局部外包钢板、主梁限界底面设置角钢等,均可有效保护结构安全并提高局部防撞能力和墩柱耐久性,避免因进行修复而影响正常的交通。设置防撞门架可避免车辆直接撞击主梁,但应避免带来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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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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