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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节能


11.4.1 道路照明设计应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宜通过利用监控系统和完善道路分隔设施等方法,使道路适应照明标准低档值。
11.4.2 道路照明应使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率灯具。
11.4.3 道路照明设计应提高配电线路的功率因数,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11.4.4 道路照明设计宜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理和灵活的照明控制方式。
11.4.5 道路照明宜推广使用自清洁灯具。
11.4.6 道路照明应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除特殊区域外,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1.4.6的规定。
表11.4.6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

续表 11.4.6
注:1 本表仅适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值乘以系数1.3;
2 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条文说明
11.4.1 设计中尽可能使道路满足采用标准中低档值的条件,是最有效的节能方法。
11.4.2 使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率灯具可以从根本上节能。
11.4.3 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较低,通过改进镇流器和电容补偿等方法提高功率因数,可减少线路损耗。
11.4.4 通过调光、减光等手段以及控制合理的开、关灯时机,确保仅在需要时投入合适的照明。
11.4.5 自清洁灯具可提高维护系数,保证灯具的效率。
11.4.6 照明功率密度(LPD)是道路照明节能的量化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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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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