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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为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宜设立交通监控系统。
9.1.2 交通监控系统应由监控中心、外场监控设施和信息传输网络等组成,应具备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和交通控制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9.1.3 交通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根据道路等级和城市规模,并结合城市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交通量和交通管理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按表9.1.3的要求确定。
表9.1.3 交通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9.1.4 交通监控系统应根据城市路网的现状、规划和交通管理需求进行统一规划,可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和建设条件分步分期实施。
9.1.5 交通监控系统配置按道路或路网的性质和监控系统特性划分不同等级,等级分类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表9.1.5 交通监控系统等级分类

条文说明
9.1.1 当前城市道路因经济发展、车辆快速增长,对城市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压力,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和道路服务水平,快速处置交通事件,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宜设立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
9.1.2 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从设施分布角度可分为监控中心、外场设施两个部分,外场设施又包含监控设备和信息传输网络两个方面。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以实时掌握路网交通流运行状态,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增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路网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建设目标,宜具备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和控制管理、信息共享和交换等功能。
    1 交通信息采集功能。数据信息采集以满足实时交通管理和历史交通数据应用为目的,应采用直接采集方式为主,间接采集方式为辅,以实时获取道路交通信息和突发交通事件为目标。
    视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交通监控人员对突发交通事件的确认和观察、对道路交通状态的巡视和主动发现交通问题的需要,可通过设置闭路电视子系统以获取实时视频信息,采集范围应满足系统配置的要求。
    道路的交通事件信息的获取,还可通过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其他社会途径以及其他信息系统来综合获取影响道路交通的信息。
    2 交通信息处理功能。交通信息的处理应由交通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集中处理,通过对所采集的各种交通数据信息进行自动分析,可自动获取道路实时交通状态信息和检测交通事件,并能预测行程时间。
    获取交通状态信息和检测交通事件而采用的信息处理算法应按道路不同路段在不同时间段的交通流特性,研究和设计与之相对应的道路交通状态判别和交通事件检测算法,达到相应的判断精度和满足判别的时间特性要求。
    应能对采集的和处理生成的交通信息,按照时间和空间特性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日常交通运行管理所需要的各种表格。
     3 交通信息发布和控制功能。交通控制和诱导应体现与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交通控制策略的要求,通过诱导控制设备的布设和交通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诱导控制软件的开发,实现整个路网的交通控制策略。
    监控系统能自动生成各路段的交通状态信息,并按照外场信息发布设备的布设位置和组成形式形成发布方案,保证交通状态信息发布的一致性。根据不同路段的交通流变化特性,通过主线控制、入口控制、通道控制方式,最终实现路网的交通控制。
    交通事件管理可采用预案模式,也可接受交通监控人员的人工指令干预。
    4 信息共享交换和交通信息服务功能。应在完善的数据安全机制保证下与其他相关的部门实现信息的共享交换。
    监控系统还应根据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的整体架构和职能分工,设置相应的应急指挥和事件处置功能,并与道路交通执法管理、路政管理、养护、救援等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对可能发生的特殊交通安全或紧急事件拟订能及时采集、迅速决策处理并发布控制指令、实施救助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管理作业流程。
9.1.3 通常情况下,城市道路的等级规模是根据交通需求确定的,因此道路等级与交通量成正比。考虑到交通监控系统是新兴发展的学科,又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且国内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在工程建设时结合道路交通量,管理需求和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参照表9.1.3执行。
9.1.4 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的建设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建设周期较长,交通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结合整个城市道路网的发展规划先进行统一的交通监控规划,以指导各个道路工程的监控系统在统一框架下逐步进行,确保建设一个合理而又符合发展规划的交通监控系统。
    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应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和建设条件进行建设。当城市道路的交通达到二级服务水平下限时,车辆间干扰较大,交通拥挤感增强,舒适度下降,通过采取相应的交通监控措施,以改善道路交通状况。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的建设条件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路网建设和发展规划、交通监控系统和交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道路功能和交通特征、道路等级、交通量和服务水平等因素,系统建设应综合考虑后确定系统规模和配置,必要时可分步分期实施。
9.1.5 监控系统根据桥梁、隧道、道路功能将交通监控系统配置分为4个等级,表9.1.5监控等级分类适用范围栏中的中、长、特长隧道和特大桥梁以及道路类别确定,分别见国家现行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该配置主要是依据道路等级水平、服务水平和在路网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性,以及结合监控系统自身特性作出的规定。此外,监控系统配置还应充分考虑与道路服务水平相匹配,即服务水平越高,监控设施可适当减少,反之,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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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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