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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交通信号灯应能被道路使用者清晰、准确地识别,应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8.1.2 交通信号灯的配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相匹配,应有利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通行,有利于大容量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8.1.3 交通信号灯设备应安全可靠,能够长期连续运行。当交通信号灯设备出现故障时,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相互冲突的交通信号。
条文说明
8.1.1 道路使用者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对于行人信号灯,尤其要确保儿章、老人、残障人士能清晰、准确地识别和方便地使用。
8.1.2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交通信号控制策略应与交通组织规划相协调,保证交叉口渠化方案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
8.1.3 交通信号灯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往往导致交通混乱甚至事故发生,所以交通信号灯设备应能够在室外环境下长期可靠运行。交通信号灯设备还应具有防止被错误操作的安全防范措施。当交通信号灯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能够自动采取黄闪、灭灯等保护措施,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相互冲突的交通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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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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