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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10.4.1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要与人行系统连接,并设置指示标识。
10.4.2 大型公共交通枢纽和重要公共交通车站,应根据非机动车驻车换乘需求,结合自身设计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大型建筑应根据需求设置适当容量的非机动车停车场。
10.4.3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模应根据所服务的公共建筑性质、平均高峰日吸引车次总量,平均停放时间、每日场地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停车不均衡系数等确定。
10.4.4 非机动车停车需求较小的公交停靠站,可布设路侧停车设施,设置非机动车车架和围栏。若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大于30辆自行车,应设置专门停车场。
10.4.5 非机动车存车架和围栏的设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和市容管理要求相适应,与交通护栏结合设置,方便使用、经济美观。
10.4.6 非机动车存车架和围栏应设置在道路的设施带内,且不应压缩人行道的有效人行通行宽度。存车架的设置应保证非机动车车身放置不超过路缘石外沿。围栏高度不应超过1.3m。
条文说明
10.4.1 城市交通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避免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和路侧停车设施,应根据停车需求、用地条件等选择。停车设施要与人行系统连接,保障停车安全性。
10.4.2 非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置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场合,如有停车换乘需求的公共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和地铁车站等,人流密集的广场、体育场馆和商业区等。有停车换乘功能的非机动车停车场要结合建筑设计,减少行人换乘距离,方便换乘。
10.4.3 停车场规模由需求决定。应根据建筑性质、车辆吸引总量、平均停放时间、每日场地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停车不均衡系数等进行需求预测,确定规模,合理设置。
10.4.4 人行道以行人通行为主,若公交停靠站需少量非机动车停车位且无条件设置停车场,可设置路侧停车设施,布置存车架和围栏,作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辅助停车设施。若停车需求大于30辆自行车,则需设置专门非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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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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