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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8.3.1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流的分布由点控、线控逐步过渡到系统协调控制。
8.3.2 城市主干路交通信号灯宜实施绿波协调控制。
8.3.3 协调控制范围内的各路口交通信号配时参数,应根据交通流量和流向确定,并满足区域协调控制的要求。
8.3.4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设置监控中心。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对各信号灯进行远程监视和控制;
    2 对各信号灯配时参数进行远程配置;
    3 对各信号灯设备进行故障监测和报警;
    4 实施协调控制。
8.3.5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宜具备交通信息采集与传输功能。
条文说明
8.3.2 绿波协调控制可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路网或路段上的绿波方案以所有交叉口都采用相同的周期长度为前提。设计绿波方案时应考虑时段车速、连续车道、人行横道、信号相位与相位数、相序等因素。
8.3.3 各路口交通信号配时参数包括周期、相位、绿信比、相位差等,这些参数应在基于区域协调控制的目标下,根据各进口道流量、流向、饱和度等计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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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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