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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管理模式


9.2.1 一座城市宜设一处道路交通监控中心,对全市道路网络的交通运行实施集中监控和管理。
9.2.2 当城市道路网络规模较大且路网形态和交通状态具有明显的分区域分散布置特征时,可根据管理需求设置区域交通监控中心。区域交通监控中心宜作为交通监控中心下属的交通监控分中心。
9.2.3 城市特大桥梁和中、长、特长隧道宜设置独立的监控中心,对于地理位置分布较近又便于统一管理的,宜设置联合的监控中心。该监控中心宜作为交通监控中心下属的交通监控分中心。
条文说明
9.2.1 一般情况下,一座城市宜设一处道路交通监控中心,对全市道路网络的交通运行统一实施集中监控和管理。由于城市道路等级不同、路网范围较大、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等因素,目前可将主干路以上的道路作为交通监控主要对象,提高主干路网的整体服务水平。
9.2.2 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道路的监控系统配置较低,多数功能不完善,监控中心还需要更多地依靠巡逻车、社会途径等发现道路出现的问题,依靠交警等机构处理交通事件。如果集中监控的范围过大,将使监控中心的协调难度加大,监控中心和监控系统的作用难以发挥。另外,外场设备距离监控中心过远,也使数据、图像的传输成本增加。
    监控系统根据道路路网的管理机制、管理方式以及特殊路段的处理等情况可以分布设置,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还是监控外场设备级和控制级监控中心,绝大多数交通事件的发现和处理都要靠这两级完成。因此对于设置区域监控中心,也应按区域监控中心预先分析、处理,监控中心负责“协调、决策”的方式进行管理。
    对于一个城市路网的监控系统,其信息管理层次也不宜太多,过多过细都会影响道路管理的效率,参见图1。

图1 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分级组成示意图
9.2.3 由于城市特大桥梁和中、长、特长隧道等建设工程规模庞大,监控机电设备相对集中,为便于运行管理宜设置独立运管的监控中心,对于地理位置分布较近又便于统一管理的,宜设置联合的监控中心。且该监控中心宜作为城市监控中心下属的监控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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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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