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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综合防灾 comprehensive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prevention
    为应对地震、洪涝、火灾及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灾害等各种灾害,增强事故灾难和重大危险源防范能力,并考虑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要求而开展的城市防灾安全布局统筹完善、防灾资源统筹整合协调、防灾体系优化健全和防灾设施建设整治等综合防御部署和行动。
2.0.2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urban planning on comprehensive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prevention
    为建立健全城市防灾体系,开展综合防灾部署所编制的城市规划中的防灾规划和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2.0.3 城市防灾体系 urban spatial and engineering system for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prevention
    按照预定设防标准所采取的抗灾设防、防灾安全布局、防灾设施部署及相应的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减缓、消除或控制灾害的长期风险和危害效应,以全面有效应对城市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增强应急响应能力,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开展。
2.0.4 工程抗灾设防标准 criteria for disaster resistance of engineering design
    城市一般性工程所采用的衡量灾害设防水准高低的尺度,通常采用一定的物理参数和重要性类别来表达。如抗震采用设计地震动参数与抗震设防类别;抗风采用基本风压;抗雪采用基本雪压;防洪采用根据不同防护对象重要性的一定重现期的洪峰流量或水位等。
2.0.5 设定防御标准 criteria for scenario disaster prevention
    确定防灾安全布局、用地防灾管控措施和防灾设施部署时,与所依据灾害影响水平相对应的高于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灾害设防水准。
2.0.6 设定最大灾害效应 scenario maximum disaster impact
    通过对各灾种设定灾害风险进行综合防灾评估确定的,作为确定防灾安全布局、用地防灾管控措施和防灾设施部署设计依据的最大灾害影响和受灾规模。
2.0.7 灾害风险评估 disaster risk assessment
    采取一定的技术方法,识别存在的灾害危险,分析抗灾能力、抗灾薄弱环节及可能的灾害后果,确定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聚焦存在问题的过程。
2.0.8 防灾措施 measures of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prevention
    为减低各种灾害的直接危害效应所采取的用地安全规划管控措施,防灾设施应急保障措施以及建设工程抗灾措施。
2.0.9 防灾设施 disaster-mitigation construction and facilities
    城市防灾体系中直接用于灾害控制、防治和应急所必需的建设工程与配套设施。防灾设施是灾害防御设施、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统称。
2.0.10 灾害防御设施 disaster-control construction and facilities
    为防御、控制灾害而修建的,具有明确防护标准与防护范围或防护能力的,对灾害实施监测预警、可控制或降低灾害源致灾风险的建设工程与配套设备,如防洪设施、内涝防治设施、防灾隔离带、滑坡崩塌防治工程、重大危险源防护设施等。
2.0.1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s for disaster response
    属于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高于一般基础设施的综合抗灾能力,灾时可立即启用或很快恢复功能,为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和避难疏散提供保障的工程设施。
2.0.12 应急服务设施 sites,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service
    具有高于一般工程的综合抗灾能力,灾时可用于应急抢险救援、避险避难和过渡安置,提供临时救助等应急服务场所和设施,通常包括应急指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消防救援、物资储备分发、避难安置等类型。
2.0.13 防灾隔离带 spatial separate belt for disaster overspreading protection
    为阻止城市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大面积蔓延,对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重要应急功能正常运行起防护作用的分隔空间和建(构)筑物设施。
2.0.14 应急通道 emergency route
    应对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保障灾后应急救灾和疏散避难活动的交通通道,通常包括救灾干道、疏散主通道、疏散次通道和一般疏散通道。
2.0.15 应急保障医院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hospital
    配置防灾设施,用于突发灾害应对重伤病人员医疗救护的医院。
2.0.16 应急保障水源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water sources
    突发灾害应对中,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应急救灾的市政供水水源。
2.0.17 应急保障水厂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water supplyplant
    突发灾害应对中,承担保障基本生活和救灾应急供水的水质净化处理厂(包括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设施)。
2.0.18 防灾控制界线 disaster mitigation governance line
    城市规划确定的对防灾要素进行规划管控的界线,包括确保防灾设施安全的防灾设施控制界线,以及为保障防灾功能有效发挥,减缓、消除或控制灾害的长期风险和危害效应,采取特定规划管控措施的风险控制区界线。通常可用橙线标识。

条文说明
2.0.1 本标准中“综合防灾”的术语是狭义的概念,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建设阶段的灾害综合应对。考虑到对城市空间和布局的影响程度,此处对灾害的罗列未按通常的突发事件分类给出,而是按照对我国城市的影响程度,依次给出地震、洪涝(包括洪水、内涝、风暴潮)、火灾(包括城市火灾、森林火灾、爆炸等)、极端天气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风雪、雨雪冰冻等)及地质灾害(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并按主管部门要求列入事故灾难和重大危险源防范,作为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灾害防御重点。另外,进行综合统筹时,需要考虑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防灾、公共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我国南海等地区必要时需要考虑海啸的防御要求。
2.0.2 本标准中“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术语是特定的概念,是指城市规划中的防灾规划和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两种类型的统称。
2.0.3 城市防灾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工程抗灾设防、防灾安全布局和防灾设施体系规划建设,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灾后民众的基本生活和城市基本秩序,有效支撑城市重要功能的基本运行和其他功能的有序恢复,增强应急响应能力,支持抢险救灾活动的顺利开展。建立和完善城市防灾体系,主要内容可包括:防灾安全布局和防灾设施部署等城市空间防灾体系,改善或提高建设工程及设施设备抗灾能力的工程抗灾体系,控制、减缓或消除灾害风险的防灾减灾对策体系等。
2.0.4~2.0.6 本标准对城市综合防灾是基于多道防线的防御理念进行规定的,工程抗灾设防是基础,灾害防御水准所对应的是工程抗灾设防标准,城市空间防灾体系是二道防线保障,灾害防御水准所对应的是设定防御标准。
    基于城市多道防线的基本防御理念,在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设定防御标准和设定最大灾害效应的概念和内涵。工程抗灾设防标准是指量大面广的一般性建设工程的抗灾设防标准。对于防灾设施而言,采用设定防御标准,通常高于工程抗灾中的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并与重要建筑工程的抗灾设防标准相衔接。
2.0.8 由于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历史上在我国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位属不同领域之间的概念范畴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一直是混淆度很高的三个概念。现行国家标准《自然灾害管理基本术语》GB/T 26376中,把减灾定义为“在灾害管理的各个阶段,采取一系列措施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灾害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实际上就是一种扩大化的广义解释,难以与本标准所使用的各类对策和措施去分类对应。国际上,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通常把灾害应对区分为mitigation,preparedness和respond,recovery/rebuild四个环节,很多文献把mitigation直接翻译为碱灾,也被部分减灾部门和科研机构放大采用。在我国由于灾害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产生了防灾的概念,在灾害防御领域有时还区分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实际上我国防灾及通常的工程性措施与国际上的mitigation更接近,减灾和非工程性措施与preparedness更接近。如我国地震部门称“防震减灾”,规划建设部门称“抗震防灾”;气象部门称“防风减灾”,规划建设部门称“抗风防灾”;防讯部门区分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等亦如此。因此本标准制定时,主要根据常态建设和灾时应对、建设工程设防和应急管理等差别对防灾、减灾和应急的概念参考了国外常见的划分方式,进行较为狭义的区分。通常来说,防灾指的是为了减低灾害的危害效应而采取的工程性措施,是按照规定的设防水准通过合理的防灾空间布局及整治和工程建设措施等常态建设方式实施的灾害防御对策,属于为控制、减低和消除灾害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工程措施;减灾指的是为发挥承灾体防灾能力和应对超出承灾体防御水准的灾害所采取的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及相应的应急演练、教育培训等常态灾害准备对策,其目的是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发挥“防灾”的最大效力;应急(disaster emergency response)指的是在灾害的预警发布或灾害发生后所采取的灾害应对的应急性措施和行动,应急指施指为防止、减缓灾害发生或减轻灾害影响后果,城市所采取的应急防控、紧急处置、抢险救援、紧急疏散、应急恢复等紧急应对措施。
2.0.9~2.0.12 我国一直未对城市的防灾设施进行合理的分类。本标准制定时,按照本标准的基本原则,把防灾设施分成三类:灾害防御设施、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灾害防御设施的区分依据是这类工程是对灾害起监测、防范和控制作用的。我国建设部门和水利部门对城市内涝的防御和治理存在排涝、防涝、治涝、除涝等说法,在本标准中将之统称为内涝防治,相应的排涝设施、防涝设施、治涝设施、除涝设施等通常为内涝防治设施。
2.0.13 本条给出了城市规划中防灾隔离带的概念和作用,根据多次灾害经验,合理设置的防灾隔离带可以有效地阻止灾害发生后的进一步蔓延,控制灾害的规模化效应。
2.0.14 应急通道可分为下述几类:
    1 救灾干道:保障城市对内、对外救援和疏散以及应急指挥等重大救灾活动有效进行的交通工程设施;
    2 疏散主通道:保障城市内部疏散和大面积人员救援、物资运输等重要救灾活动有效进行的交通工程设施。
    3 疏散次通道:保障城市一定地区范围内主要救灾活动的交通工程设施。
    4 一般疏散通道:保障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交通工程设施。
2.0.15 应急保障医院是指定承担重大和重要医疗救援任务、用于灾后医疗数援依托的医院。在应急保障医院中,急救、手术等重要医疗救护功能基本不中断类型医院规划建设对提高应急救灾能力、降低因灾死亡水平非常重要,也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2013年四川雅安地震中,庐山县人民医院成为我国第一个震后即可投入使用的医疗建筑,起到了巨大作用,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6、2.0.17 应急保障水源、应急保障水厂通常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采用对现有和规划水源、水厂采取较高抗灾设防标准、应急保障措施等进行,满足应急保障要求。对于城市难以满足应急保障要求的地区和重要设施,应急保障水源可采取应急储水或取水设施等补充水源的形式。
2.0.18 我国城市规划除防洪设施、消防站等部分防灾设施用地纳入市政基础设能用地(黄线)管理外,对与防灾安全有关的其他规划管控界线尚未建立控制要求。本标准在论证审查时,经与主管部门协商,纳入了防灾控制界线的规划管控手段。防灾控制界线考虑到与现有各类控制界线相衔接,只是纳入了防灾设施控制界线和风险控制区界线,与用地界线有关的要求仍沿用现有规定。
    现有防灾设施用地界线主要有:
    1 应急通道的道路用地界线(红线)。
    2 用作防灾避难场所的绿地用地界线(绿线)。
    3 用作应急服务设施的公共设施用地界线(红线)。
    4 灾害防御设施用地界线(黄线)。
    5 应急供水、供电、通信基础设施用地界线(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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