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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综合防灾评估,应依据城市各类基础资料和防灾规划成果,在相关专业部门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城市防灾、减灾和应急措施现状分析,评估各类防灾规划实施情况,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灾害风险评估、用地安全评估、应急保障和服务能力评估,并应确定防御灾种及重点内容。
4.1.2 综合防灾评估,可划分评估空间单元进行,评估空间单元划分和调整应凸显和准确识别灾害高风险区、用地有条件适宜地段及不适宜地段、可能发生特大灾难性事故影响的设施与地区、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薄弱区等城市防灾薄弱环节,分析重点防护保障片区和工程对象的防灾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4.1.3 综合防灾评估的结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灾害危险性和抗灾能力分析的结论,城市灾害风险程度及空间分布。
    2 城市抗灾设防、防灾设施和应急救灾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城市防灾薄弱环节。
    3 重大灾害源点、重大危险源、重要防护对象及重要应急保障对象清单,相应防护措施和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 需要加强抗灾设防的片区和工程设施等重要设防对象清单,相应的设防标准和配套防灾措施的有效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4.1.4 城市详细规划时,防灾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灾评估应满足科学划定防灾控制界线的要求。
    2 评估可能遇到的灾害,分析用地避让和管控要求。
    3 评估复核防灾设施需求,分析防灾设施选址和管控措施有效性。
4.1.5 城市综合防灾评估应以活断层探测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等专业性评估为基础,并对需要进行的专业性评估提出要求。难以开展专业性评估时,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需要进行专业性评估的片区,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有效的专业性评估结果为依据。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防灾评估的主要内容。城市综合防灾评估是以各专业规划的防灾评估为基础,综合考虑该地区可能遭受的灾害影响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综合防御要求,识别城市灾害危险,分析主要灾种和重点防御内容,确定设定最大灾害效应,判断城市抗灾能力并发现城市抗灾的薄弱环节,统筹防灾资源,分析控制能力,制定用地安全布局措施,确定防灾设施规模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估。
    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危险性,承灾体暴露性,灾害影响后果(通常包括承灾体抗灾能力),风险减缓和控制能力。
    灾害效应通常包括:损失的规模和范围(人口、承灾体破坏程度、经济损失)。
    另外,综合防灾评估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进行需求规模评估。需求规模评估通常包括:各类防灾人口规模(需救助人口、受伤和死亡人口、需疏散避难人口、需转移安置人口等),重点保障对象,应急恢复、修复和重建规模,灾害防御设施规模,应急保障设施规模,避难场所等应急服务设施规模等。
    城市综合防灾评估的重要基础是基础资料和城市各类灾害影响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城市综合防灾评估需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各类基础资料、规划成果和已有的专题研究成果,特别是各单灾种防灾规划的评价结果和历史灾害资料。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资料和成果时,需要采用最新的基础资料,并对是否与城市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准确可靠进行复核或补充。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通过现场勘察测试、调查及专题防灾研究进行补充。
4.1.2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防灾评估的基本要求和目的。从目前我国城市防灾评估的现状看,尚难以规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流程。结合灾害学、工程学和规划学三个学科各领域多数意见,通常可划分为基于灾害学和工程学机理的专项研究评价,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评估,规划简化识别三类评估途径。但不论哪种途径,综合防灾评估必须将本条规定的城市防灾问题识别出来,此为最低要求。
    综合防灾评估的一项重要目的是识别灾害高风险片区和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薄弱片区、可能造成特大灾难性事故的设施和地区,评估空间单元的划分或评估结果的表达需要符合此目的。
4.1.3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防灾评估结果的技术要求。
4.1.4 本条给出了城市详细规划时防灾评估的基本要求。
4.1.5 规划的防灾评估与各行业的专业性评估既存在联系,也有较大的不同,专业性评估通常针对具体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防灾评估的目的是把专业性评估的结果落实到防灾布局、防灾设施的配置和具体的规划管控措施。当前我国存在活断层探测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等专业性评估,总体规划阶段的综合防灾评估可以结合专业性评估或防灾经验进行。在总体规划阶段因受到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或遭遇难以克服的困难无法及时进行专业性评估时,或者相应专业性评估在详细规划阶段进行更为恰当且对总体规划要求影响不大时,需要针对相关问题通过专题研究为规划工作提供基础。详细规划阶段的防灾评估则必须以专业性评估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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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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