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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用地安全评估


4.4.1 用地安全评估应包括用地布局安全评估和用地防灾适宜性评估,确定用地安全影响要素、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
4.4.2 用地布局安全评估,应结合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分析城市重大灾害源点及次生灾害影响,辨识灾害高风险片区和重点防护对象,评估相应防护措施和保障措施及特大灾难性事故防范状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灾害防御设施评估宜梳理城市灾害源和次生灾害源、灾害高风险片区、用地防灾有条件适宜地段和不适宜地段及可能造成特大灾难性事故的设施和地区,综合分析城市防洪治涝、消防救援、防灾隔离、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害防御设施的规模和状态水平。
    2 次生灾害影响评估应以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火灾影响评估为基础,辨识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灾害高风险片区和地段,确定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分析对供水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
4.4.3 用地布局安全评估时,应对居住区、中小学校、医院、养老设施等人员密集地点、弱势人群聚集地点的潜在安全风险,针对下述内容进行评估:
    1 所面临的灾害及潜在安全风险,影响程度,预防措施。
    2 灾害设防标准及抗灾措施。
    3 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害程度、个人及社会风险,防护措施有效性。
    4 应急预案,避险疏散安置对策与措施。
4.4.4 用地布局安全评估时,下列设施或地区宜作为可能发生特大灾害损失和特大灾难性事故的重点防范对象:
    1 核材料生产储存设施,核设施。
    2 可能发生地表断错的发震断裂。
    3 水面高于城市用地标高,发生决堤、溃坝等事故,可能威胁到城市发展全局安全的河流、水库、湖泊、堰塞湖等大面积水域。
    4 储存规模特别大的重大危险品储罐区、库区、生产企业、尾矿库等对城市用地有重大安全影响的设施。
    5 灾害的遇合影响、耦合效应、连锁效应或规模效应可能特别突出的地区。
4.4.5 用地防灾适宜性评估,应根据地形、地貌、地质等适宜性特征和潜在灾害影响,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将用地划分为适宜、较适宜、有条件适宜和不适宜四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 132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地段可综合有关基础资料按本标准附录B进行识别,必要时应开展专门研究。
条文说明
4.4.1 本条规定了城市用地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用地安全评估主要包括:影响用地布局安全的各种影响因素分析及其影响评估,影响用地防灾适宜性的各种场地破坏要素分析及其影响评估。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规划控制防灾要素,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措施。
4.4.2 本条规定了用地布局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估重点是对城市重大危险源影响、火灾风险、次生灾害影响、特大灾难性事故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各类承灾体的抗灾能力评价、应急保障和服务能力分析,确定相应的灾害高风险片区,并分析其规划控制防灾要素,制定相应的风险减缓和控制措施。
    1 用地布局安全评估的重点是由于人类建设活动而形成的主要影响要素,从城市规划布局来看,至少包括城市重大危险源、重大火灾风险源、重大次生灾害源、特大灾难性事故影响设施和地区及相应的灾害防御设施的防御能力等。
    2 城市重大火灾风险的评估重点和流程,如图1所示。火灾影响评估从火灾历史分析、火灾危险源、脆弱性以及防火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城市火灾风险承受水平与控制能力,确定火灾影响范围和等级。

 图1 火灾影响评估流程
      1) 城市火灾影响评估通常包括:分析城市范围内可能存在的火灾危险源,合理划分评估单元,建立评估体系,进行定性及定量分级,分析形成火灾风险评估结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可行的消防安全对策及建议。
      2) 城市火灾影响评估流程可按照信息采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进行,并根据风险等级及当前经济、技术、资源等条件,按照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以及风险自留等风险控制方式确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提出针对性的处置建议。
      3) 城市火灾风险识别可从火灾历史分析、火灾危险源、脆弱性以及灾害抵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识别内容见表2。
表2 火灾风险识别的内容

 
      4) 城市火灾风险承受水平评估可分类考虑:确保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水、电、气、热和通信、邮政、金融等各类重点要害部门,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确保繁华街区、旅游景区(点)、宗教场所、公众聚集场所不发生影响较大及人员死亡火灾事故;确保石油化工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企业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确保城市整体火灾形势稳定,有效遏制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以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5) 城市火灾控制能力评估可从以下几方面要求考虑:消防站数量充足且分布合理;消防装备满足灭火实战和多功能救援的需要;消防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覆盖区域。
      6) 城市火灾影响评估宜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构件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反映对城市火灾风险的认识,并使评估结果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7) 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曾提出了火灾风险分级标准的建议,列于表3供参照使用。
表3 火灾风险分级

 
4.4.3 本条规定了城市用地布局安全评估中对人员密集地点、弱势人群聚集地点的评估要求。
4.4.4 本条规定了城市用地布局安全评估中对可能造成特大灾害损失和特大灾难性事故的重点防范对象的评估要求。
    特大灾害损失和灾难性事故影响设施、地区主要从下述方面考虑:
    1 核材料生产、存储设施,核设施,储存规模特别大的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尾矿库等储存和产生相当规模的可能发生特大灾难性事故的危险材料的设施。
    2 可能瞬间造成毁灭性灾难的大型或特大型水库、堰塞湖,高出城区的大面积水域。
    3多种灾害可能同时发生,耦合效应突出,或存在灾害链连锁发生效应突出的地区或设施。
    特大灾害损失和灾难性事故影响设施、地区的评估通常需要专门进行。
4.4.5 本条规定了城市用地防灾适宜性评估的主要内容。用地评价的重点是划定较适宜、有条件适宜和不适宜用地地段范围,为抗灾能力评价和制定用地防灾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城市规划通常已进行用地评定工作,综合防灾评价的重点是综合考虑该地区可能遭受的灾害影响,开展城市用地防灾适宜性分区,确定适宜性防灾控制要求和防灾措施。
    1 用地防灾适宜性评估基本要求
      1) 用地防灾适宜性评估的基础是场地基础资料,特别是满足分布要求的勘察钻孔资料。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对钻孔的分布要求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不宜小于1个钻孔/km2,结合建成区3个~5个钻孔/km2来综合进行用地评估。用地评价以搜集现有场地钻探资料为基础,辅以工程地质勘测与调查,对缺少场地资料用地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 132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和测试工作,作为用地评估的依据。
      2) 用地评价可在进行地震、洪涝、地质灾害等对用地安全影响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附录A进行适宜性分区和规划。
    2 城市用地地质灾害防灾适宜性评估要求地质灾害防灾适宜性评估应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地质灾害体进行。城市用地地质灾害防灾适宜性评估是在城市规划阶段从规划土地利用和地质灾害防御角度进行的建设用地选择对策综合评价,应当以现有的城市地质灾害防治的评价和规划工作为基础进行。与城市规划区地质灾害评估有关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 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按灾害隐患点的密集程度划分出高易发、中等易发、低易发三级不同程度的易发区和不易发区。
      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通常包括三种类型: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 城市规划中城市环境地质条件和主要环境地质问题的调查和评估。
      5) 紧邻山地边坡的建设用地,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力图总结我国有关地质灾害评估标准的规定,给出简便可行的地质灾害规模等级和风险划分指标。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统一的地质灾害分类存在很大的难度,城乡规划防地质灾害的有关标准正在制定,相关评价可以参照执行。
    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估要求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估的重点是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评价。抗震防灾适宜性评估需要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进行地震地表断错,地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陷,场地液化、震陷,主要河流岸坡液化、震陷、滑塌等地震场地破坏效应评价,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划分,并划定潜在危险地段。
    4 城市用地防洪适宜性评估要求
    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洪涝灾害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评估。
    洪涝灾害防灾适宜性评估重点对建设用地遭受洪涝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划定洪涝灾害高风险地区,确定过洪滩地、排洪河渠用地、河道整治用地范围。
    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地区是指城市受洪涝、泥石流灾害威胁地区中,灾害发生概率较大,灾害损害程度较大。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往往防御代价较大或修复难度较大,甚至难以修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整治用地和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防汛部门口径划定为
“规划保留区”,因此防灾适宜性评估需要划定这些区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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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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