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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技术要求


6.2.1 根据需提供应急功能保障的各类设施的类别和分项,城市应急交通、供水、供电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按表6.2.1划定。
表6.2.1 应急保障级别最低配置要求
续表 6.2.1

续表 6.2.1
注:表中“△”表示应配置应急通信设施。
6.2.2 城市应急供水保障基础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取水和应急储水设施宜与市政给水设施连接参与平时运行,并采取灾时可紧急切断分开独立运行以确保水质的措施。
    2 城市应急保障水源地和取水输水设施应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污染、保障水质的要求,并应进行应急电源和应急储备安排。
    3 应急市政给水管线应采取抗灾性能好的管材和接头形式。应急保障Ⅰ级和Ⅱ级宜采用共同沟方式设置。
6.2.3 应急通道的宽度和净空限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干道不应小于15.0m,疏散主通道不应小于7.0m,疏散次通道不应小于4.0m.
    2 跨越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6.2.4 城市应急通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通道及其主要出入口、交叉口、桥梁、隧道等关键节点应制定设定最大灾害效应下保障应急通行的规划控制要求,提出周边建筑和设施应与通道有效宽度控制界线的间距设置要求。
    2 应急通道下沉式立交桥及其他低洼地段应提出排水等内涝防治设施设置要求和防灾措施,保障内涝灾害时通行或快速恢复。
    3 应急通道有效宽度小于7.0m时,宜沿道路隔一定距离考虑预留车辆检修空间,有效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3.0m,长度不宜小于12.0m。
    4 城市救灾干道、疏散主通道以及采取Ⅰ级和Ⅱ级应急交通保障对象的连接通道不得设置路内停车场地。
    5 超大、特大和大城市及山地城市救灾干道宜考虑本标准第3.0.5条第3款要求,综合采取下列措施:
      1) 严格按照本标准第6.1.3条和第6.1.4条中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确定工程设施抗灾设防的标准。
      2) 针对通道上工程节点破坏,规划预备措施。
      3) 设置一定规模的无高架桥梁和架空设施的通道。
6.2.5 应急保障供电设施应按设定最大灾害效应计算灾时电力负荷需求,采取应急保障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应急保障供电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系统。
    2 Ⅱ级应急保障供电应采用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系统。
    3 双重电源的任一电源及两回线路的任一回路应均可独立工作,并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求;应急电源系统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并应满足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求。
6.2.6 城市应急消防供水可综合考虑市政应急供水保障系统、应急储水及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进行规划,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避难场所的应急消防供水量宜考虑应急储水及消防取水体系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
6.2.7 城市应急指挥和通信设施应满足各类指挥中心的应急通信要求,并应与上级应急指挥系统保持互联互通。城市可整合公安、消防、地震、防汛、市政、气象等应急指挥专用通信平台,协调共享应急通信专线和数据通道等资源。

条文说明
6.2.1 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置必须执行的最低技术要求,是进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选择、配置和布局的基本依据。
    本条规定的Ⅰ级应急保障对象为涉及国家和区域安全的建筑工程、城市应急指挥中枢系统,供水、交通的核心工程,应急救灾的核心工程等,这些建筑工程一旦不能保障,整个城市关键功能将会陷入瘫痪。Ⅱ级应急保障对象为涉及灾后维持基本生活的核心建筑工程、应急救灾的重要工程等,这些建筑工程是灾后维持灾民基本生存保障的防灾据点,一旦不能保障,灾后基本生活和应急救灾的顺利进行将受到重大影响。Ⅲ级应急保障对象为涉及震后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建筑工程,是保障灾后灾民基本生活所必需。
    本条所指“交通、供水、供电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工程项目的建筑结构部分,也包括基础设施功能运行所需的主要配套设施设备。
    重大危险源的分级,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应急供电保障对象只涉及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消防、供水、通信、机械通风等建筑工程。城市的应急供电保障与城市的应急交通和供水保障不尽相同,考虑到电力系统多为区域电网形式,提高市政供电系统的应急保障能力非常复杂,并非简单的规划能够解决,因此应急供电保障主要需要采用多路供电和配置应急电源保障方式。考虑到应急电源配置的经济代价,因此经过研究,只规定应急救灾必需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消防、供水、通信等工程。另外考虑到需要通风条件的特殊类型物资储备需要,和需要保障通风的避难建筑(如采用人防工程进行避难),将这两类工程的应急机械通风所需的应急供电保障也纳入规定。
    考虑到目前通信方式的多样性,应急通信保障只考虑需要配置应急通信设施的情况,仅考虑了应急指挥和管理的需要,因此在配置要求中未提出分级要求。条文中表6.2.1中的空白表示允许按照国家其他相关标准配置,本标准不做特殊要求。
6.2.2 本条规定了保障灾时灾民基本生存用水、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需要的应急供水保障设施的保障措施。
    应急供水保障设施需要考虑平灾结合的原则,尽可能采取共享利用的方式。对于应急储水装置采用与正常给水设施连接、灾时紧急自动切断的自动换水方式,避免水资源浪费。设置应急取水设施方式不宜在长期闲置的情况下采取,确需长期闲置时,需要采取确保应急取水设施长期有效的保障措施。
6.2.3 本条规定了保障应急通道通行能力的最小有效宽度和最小通行净高。
    本条规定的应急通道的最小有效宽度是保障应急车辆通行的最小宽度,并未考虑应急通行流量的需求,属于必须强制执行的最低技术要求。
    保障应急通道灾后畅通还应重视跨越通道上方的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问题。根据应急教灾车辆的通行要求,汽车载高不应超过4.0m,加上车辆自身颠簸和安全高度等因素,任何情况下,穿行建筑物的净空高度都不应小于4.5m。保证应急通道有效宽度,跨越通道上方的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十分重要,需要通过抗灾设防达到灾时保证通行的目标。
6.2.4 本条规定了应急通道的除本标准第6.2.3条外的其他应急保障措施。
    本条从冗余度设置、有效宽度要求和关键空间节点保证三方面规定了应急通道的防灾措施和应急保障能力。
    条文中所指有效宽度是指应急通道在发生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后去掉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破坏造成的影响宽度和防止掉落物等其他安全隐患所需避开的安全距离后的净宽度。
    计算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通过仿真分析确定;对于数灾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可按本标准第C.0.4条的规定进行评估。
    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可根据建筑侧面和顶部所存在的可能坠落物按照不低于设定防御标准对应的加速度和速度进行评估确定,并不应小于3m。可通过针对建筑物可能落物的整治改造防止坠落伤人。
    有效宽度的控制方式和控制要求见本标准附录C
6.2.5 本条规定了应急供电保障基础设施中市政供电的冗余保证的应急保障措施,属于确保城市要害系统基本运行的最低要求。
    1 应急供电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主要考虑提高市政供电的抗灾可靠性和对重要保障对象配置应急电源系统来实现。市政供电的抗灾可靠性需要按照本标准第6.1.3条规定的增强抗灾能力、冗余设置或多种保障方式组合等途径来实现。
    2 对于具有应急供电功能保障要求的对象,其供电系统的应急保障措施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平时和灾时、灾后均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关于电力负荷的保障要求。
      2) 对于需要灾后保障供电的对象,考虑市网供电系统的抗灾可靠性,制定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配置要求。
      3) 关于电力负荷的分级沿用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但本标准从灾时、灾后的供电保障要求出发,对不同保障对象规定供电的方式,以提高供电可靠性。
    3 确定的基本原则
      1) Ⅰ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对应采取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有关规定中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方式;Ⅱ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对应采取一级负荷的供电方式,Ⅲ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对应采取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
      2) Ⅰ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必需配置应急发电机组;Ⅱ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按照当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情况,原则上应急电源系统需要配置应急发电机组,但如果双重电源方式中,任一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供电系统采用设定防御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也应允许不再配置应急发电机组,这样也可减少应急发电机配置数量过大的顾虑,鼓励从根本上提高城市供电系统的抗灾可靠性,日本、美国等国的标准也允许这样做。
      3)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因为应急保障对象的供电负荷并不都包含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了最低的应急负荷。相当于:设计双重电源和两回线路时,“灾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需要作为一级负荷对待;设计应急电源时,“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需要作为一级负荷对待。
    4 考虑到避免重复要求,尽量简化规定,对应急电源的配置方式没有具体给出。实际上把本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综合起来,供电系统配置时,还包括下述要求:
      1) 应急发电机组的配置,Ⅰ级应急供电保障的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 Ⅱ级应急供电保障宜采用由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当无法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时,需配置应急电源。
      3) 当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或应急发电机组为备用状态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h.
    5 标准编制时,对我国的现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考虑到我国目前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至少一路应满足本标准第6.1.3条~第6.1.5条的灾害设防要求的规定并非在所有环节都属于强制性要求,因此,现状情况下,无法考虑提高抗灾设防时,应急供电保障系统可按如下方案设置,也可满足本标准要求:
      1) Ⅰ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2组满足一、二级负荷的应急发电机组+1组可选蓄电池组。
      2) Ⅱ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1组满足一、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或市网两回线路+1组满足一,二级负荷的应急发电机组。
      3) Ⅲ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或市网两回线路,或1组满足一、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
6.2.6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用水量的确定要求。城市灾害发生时,应急消防供水可采用多途径、多水源综合保障。标准制定时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般地区消防设施可不把灾时满足消防扑救要求作为规划目标,对于次生火灾高风险区及城市重要设施和地区适当增强消防设施配置,但避难场所等灾后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考虑消防设施的配置,满足消防要求。
    城市消防供水体系包括城市给水系统中的水厂、给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特定地区的消防独立供水设施,自然水体的消防取水点等,也可考虑利用应急储水体系。利用人工水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等供给时,需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和数量,且设置道路、消防取水点(码头)等可靠的取水设施。每个消防站的责任区至少设置一处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码头以及相应的道路设施,作为自然灾害或战时重要的消防备用水源。
6.2.7 本条规定了应急通信的规划要求。
    当前我国一些城市开始整合应急、公安、消防、地震、防汛、市政、气象等应急指挥专用平台,统一接警在很多城市都得到了实现,有利于节约应急通信专线和数据通道等资源,提高应急通信效率。城市尚需发挥社会通信网络的补充作用,加强应急指挥、接警报警和信息发布平台的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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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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