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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灾分区


5.3.1 城市防灾分区应与城市的用地功能布局相协调,宜根据城市规模、结构形态、灾害影响场特征等因素合理分级与划定,并应针对高风险控制、防灾设施配置制定规划控制内容及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
5.3.2 防灾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体、山体等天然界限宜作为防灾分区的分界,防灾分区划分尚应考虑道路、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分隔作用。
    2 防灾分区划分宜考虑规划协调、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的日常管理要求。
    3 防灾分区可依据灾后应急状态时的行政事权分级管理划分。
5.3.3 防灾分区的规划控制内容应满足下述要求:
    1 防灾分区的分级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规模为3万人~10万人级别的防灾分区,宜设置固定避难场所、应急取水和储水设施、不低于Ⅱ级应急通道,应急医疗救护场地、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地。此级别防灾分区宜与城市规划管理单元相衔接,协调落实规划控制内容和防灾措施。
      2) 人口规模为20万人~50万人级别或区级的防灾分区,宜设置中心避难场所、市区级应急指挥中心、Ⅰ级应急保障医院、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保障水源及应急保障水厂、Ⅰ级应急疏散通道、市区级应急医疗救护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所。
    2 通往每个防灾分区的应急通道不应少于2条。缺少应急通道的,应增加城市广场,预留直升机起降场地。
    3 防灾分区间应满足防止灾害蔓延的要求。
    4 防灾分区应制定应急保障水厂、应急保障医院、避难场所等重要防灾设施与城市主要应急通道、供电设施、通信设施的联接设施的规划要求。
    5 防灾分区应针对人员密集公共设施的紧急避险和紧急避难提出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配置及安全保障空间的规划要求和防灾措施。5.3.4 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落实防灾分区的综合防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应符合突发灾害避险时的紧急疏散和临时避难要求,宜按小区安排紧急避难用地,并划定满足安全要求的有效避难区,满足所有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避难要求。居住区用于紧急避难的平均有效避难用地面积按0.7m2/人~1.0m2/人控制,且不得小于0.45m2/人。任何居住街坊的紧急避难面积不得低于0.2m2/人。
    2 居住区内疏散道路应确保内部人员安全有效疏散。居住街坊应有确保灾时安全的出入口,并与应急通道有效相连。
    3 绿地、广场宜兼顾避难用地功能。新建或改造的居住区宜考虑选择中小学校、居民运动场馆、公共服务或活动中心等设施作为避难建筑。避难用地和避难建筑相应的避难规模、设防标准和建设要求应纳入规划控制内容。

条文说明
5.3.1 本条规定了防灾分区单元的防灾基本对策。
    防灾分区单元可根据综合防灾评估,梳理灾害特征,制定防灾基本对策。当防灾分区单元属于灾害高风险区时,可按本标准第5.2节要求确定防灾分区单元的防护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和相应防灾措施。
    城市规划需要制定防灾分区的规划控制内容和要求,作为其他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
    比如:在城市内涝易发的地区,采取综合对策积极推进雨洪蓄滞与渗透设施的建设,建筑工程应采取防涝排水措施;地下空间应综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受洪涝威胁地区,不宜设置可起连续阻水作用的实体围墙,以免在洪水侧压力作用下倒塌伤人。
5.3.2 本条规定了防灾分区的空间控制要求。
    防灾分区单元的基本功能可采取不同的定位:一是与规划建设管理相衔接,便于规划管控和建设实施;二是作为承担灾后应急救援和维持基本生活、进行灾后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控制灾害规模效应的基本单元。防灾分区根据级别和应急保障服务要求的不同,需要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确保防灾分区灾后应急救灾和维持灾民基本生活的必要保障。
    防灾分区空间控制要求的提出,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灾后生活和恢复重建的组织。在防灾避难场所和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所,配置应急取水和储水等应急服务设施,形成城市的基本救灾单元。
    防灾分区划分可考虑与基层行政辖区(街道办、居委会)相结合,以便于灾时组织和日常管理或演练。对于受自然环境或防灾设施服务能力限制的地区可考虑应急状态下的事权划分要求。
    2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作为防灾分区单元的支撑骨架,考虑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保障服务范围。
    每个有常住人口的防灾分区需具备应急医疗卫生和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所,规划设置应急取水和储水设施、固定避难场所,并根据需要配置应急供电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
    3 在防灾分区单元梳理设置开敞空间、高防灾能力建筑工程,形成防御重大和特大灾害蔓延的基础防线。
    4 防灾分区需要统筹考虑重大危险源防护、灾害高风险区防治及应急保障服务薄弱片区整治进行设置。
    5 灾害环境的差异。
    6 规划管理和控制单元范围。
    7 本条规定的天然界限,行政管理和应急事权管理范围。
    8 可与评估空间单元相一致。
    9 防灾设施的防护、保障和服务范围。
    在防灾分区划分时,需要充分考虑道路的应急通行能力,特别是桥梁的应急通行可靠性。
5.3.3 本条规定了防灾分区规划控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防灾分区的分级数量具体规划时根据城市规模、结构形态、灾害影响场特征来确定。防灾分区的规模和范围需要与应急服务设施的服务范围相协调。在规划时,把服务与灾后固定避难和生活的防灾分区作为主要控制内容,此级别分区大体对应人口规模为3万人~10万人,对应城市街道管理,对以居住区为主的防灾分区单元可按照城市居住区的布局进行合理划分和规模控制。
    本标准制定时,参考了日本避难生活圈和我国台湾防灾生活圈的要求。
5.3.4 本条规定了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的专项防灾要求。
    城市居住区是城市常住人口居住生活的基本单元,配置相应防灾设施、规划布局和工程方案满足安全与疏散要求是确保公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最根本措施。本条主要从紧急避险和疏散方面规定了居住区规划时的基本要求。
    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按居住规模分15分钟生活圈、10分钟生活圈、5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四级进行规划设计控制。在确定居住区防灾要求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 按照规定,紧急避难场地的控制指标为1.0m2/人,最低不得小于0.9m2/人,疏散半径不大于500m;紧急避险空间的控制指标为0.2m2/人,紧急避险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基本需求,是对任何可避难的公共空间的最低要求。在下面的测算中,认为固定避难场所布局满足本标准第5.4.4条和第5.4.5条的规定,其服务半径按平均1km考虑。
    2 从整个城市看,紧急避难用地面积可由固定避难场所和紧急避难场所提供,考虑到两者服务范围(服务半径)、单人指标和适用阶段的差异,经核算固定避难场所通常可以满足30%左右常住人口的紧急避难需求,城市人均有效紧急避难用地面积平均指标不低于0.70m2。城市固定避难场所布局中,服务半径大于1km时,需要调高此控制指标。按照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在1km~2.5km间变化,最低人均指标控制在0.70m2~1.0m2
    3 紧急避险要求作为最低控制,因此最低控制级别的任何居住街坊的人均有效紧急避难用地面积平均指标不低于0.2m2 。
    4 对于居住区,可区分三种情况:
      1) 对于固定避难场所的紧急避难服务半径可以覆盖的地区,任何居住街坊需要满足紧急避险需要,不得低于0.2m2/人,任何5分钟生活圈需要考虑无组织疏散情况,按就地紧急避难和去固定避难场所各半考虑,不低于0.45m2/人。
      2) 对于固定避难场所的紧急避难服务半径难以覆盖的各层级生活圈,按1.0m2/人控制,且不得低于0.9m2/人。
      3) 处于两种情况之间时,按覆盖比例居住街坊在0.2m2/人~1.0m2/人之间进行控制,各级生活圈在0.45m2/人~1.0m2/人之间进行控制。因此对于居住区的人均有效紧急避难用地面积指标,需要考虑无组织疏散情况,即使全部位于固定避难场所的紧急避难服务半径内,人均有效紧急避难用地面积指标也按不低于0.45m2/人控制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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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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