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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防灾安全布局规划应以用地安全使用为原则,以形成有利于增强城市防灾能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可有效应对重大或特大灾害的城市防灾体系为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防灾安全布局规划应提出重要地区和重大设施空间布局的灾害防御要求,灾害防御重点规划措施和减灾对策,统筹完善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和防灾设施布局,分析确定规划控制要求和技术指标,指引并协调城市建设用地和防灾设施建设用地。
    2 城市防灾安全布局规划应对防灾设施、灾害高风险片区、防灾有条件适宜地段和不适宜地段、可能造成特大灾难性后果的设施及地区、应急保障服务薄弱片区等提出规划管控要求、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
    3 城市防灾安全布局规划应合理划分防灾分区,配置防灾资源,构建有效的防灾设施体系。
    4 城市各类设施防火间距、外部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距离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5.1.2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应以“平灾结合、多灾共用、分区互助、联合保障”为原则,统筹协调和综合安排防灾设施,保障城市用地安全,应对防灾设施进行空间整治和有效整合,满足灾害防御和应急救灾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考虑对城市重要设施的安全防护要求,统筹协调监测预警设施、防洪工程设施、公共消防设施、防灾分隔带、排水防涝工程、抗震防灾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防灾设施。
    2 确定应急服务设施规模、布局、功能服务指标和设防标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标准和保障措施,灾害防御设施规模、布局、防护标准和防护措施。
    3 确定防灾设施用地控制界线和控制要求,周边建设用地控制要求和工程防灾措施。
5.1.3 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体系的构建应分析评估城市要害系统、重要工程设施、关键空间节点、防灾分区划分和应急保障服务需求,形成点、线、面相互结合、相互支撑的工程体系。
5.1.4 城市规划宜采取下列措施整合各类设施,完善防灾体系,提高防灾效能:
    1 整合应急通道和绿地、生态设施,连接应急服务设施,形成安全廊道。
    2 应急指挥、消防、避难、医疗卫生、物资储备、综合演练等设施可综合设置或毗邻布局。
    3 以防灾设施为支撑,整合应急服务设施周边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进行空间整治,形成防灾分区的安全据点和应急服务体系。
5.1.5 对于城市规划区现存灾害高风险片区,城市规划的对策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应采取降低风险的工程措施,并对新建项目实施严格规划管控。
    2 对位于风险近期难以有效降低片区的城市重要功能和公共设施,城市规划应提出功能调整或搬迁要求。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城市防灾安全布局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城市防灾安全布局需要统筹协调城市防灾设施用地,合理进行防灾分区,构建由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网络空间体系,并符合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防护与蔓延防止要求。
    防灾安全布局的主要思路是,基于建设用地的安全避让与防护和合理选择使用,以建设工程抗灾能力为基础,通过采取危险源/区和灾害高风险区的有效防护和控制,防灾分区与组织,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合理布设,应急保障设施的有效支撑,适宜的建筑工程防灾间距和形态等规划措施,使城市形成具有重大或特大灾害应对能力的空间结构形态。
    保证用地布局安全的基本对策还包括:城市重大危险源、重大火灾风险源、重大次生灾害源的防护,用地灾害的防御,各类灾害高风险区的防治,特大灾难性事故影响应对的规划安排和特别防灾措施等。
    综合本标准规定,防灾安全布局的主要任务包括:
    1 规划控制要求和技术指标,重要地区和重大设施空间布局和灾害防御要求,重点防御灾害的规划措施,用地选择和控制的基本要求。
    2 防灾设施基本体系,应急保障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体系的基本构建;安全廊道、设施综合基本要求。
    3 用地安全布局,城市防灾能力布局优化目标和基本要求,城市风险控制目标和基本要求;划定灾害高风险片区、有条件适宜和不适宜地段,可能造成特大灾难性事故的设施和地区,并分门别类制定相应规划要求和防灾措施;制定防灾规划管控措施;统筹灾害防御设施,提出灾害防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指引,设置火灾高风险区防灾隔离带;划定风险控制区,制定规划管控措施。
    4 防灾分区,防灾资源配置标准,各分区防灾设施配置,居住区防灾要求。
    5 防灾空间整治的安排。防灾空间整治是城市综合防灾的重要内容,也是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防灾经验。由于标准体例的关系,分散在各个条款中,主要包括:
      1) 应急通道宽度和竖向空间的规划控制及保证安全通行空间的针对与通道相关联的工程设施的整治对策、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
      2) 综合避难场所、消防和治安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所形成的社区安全空间整治对策、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
      3) 限制建设和不适宜建设用地的安全整治对策、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
      4) 建设工程抗灾能力的持续改善对策,适宜的建筑工程防灾间距和形态规划要求。
      5) 灾害高风险片区的灾害防治对策,防灾隔离带、防护设施等空间整治对策、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
      6) 灾害高风险片区、应急服务难易覆盖片区的救灾和避难实施空间保障对策、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
7)各类应急保障对象周边空间的保障对策、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
8)其他影响城市综合防灾能力的空间整治对策、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
5.1.2 本条规定了城市防灾设施体系统筹构建的基本原则。
    “平灾结合”是指防灾设施具备平时功能与灾时功能,尽量避免单独建设仅仅具有灾时功能的防灾设施;“多灾共用”是指防灾设施需尽可能考虑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尽量把各类防灾设施整合利用,从根本上改变各灾种各自规划建设各自防灾设施体系的做法;“分区互助”是指防灾设施加强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城市分区之间相互支撑、相互支持;“联合保障”是指防灾设施要形成一个网络体系,是城市防灾体系的基本支撑系统,要按照区域联防、多对象联防的原则,不断提高网络体系的保障可靠性。
    城市用地布局既是承灾体系,又是需要防范、保障和服务的对象,还存在致灾的因素和设施,防灾设施体系的构建需要依托既有城市用地布局展开。
    相应的,城市灾害防御设施的规划也是在各专业的防灾规划所设置的工程体系上进行的。城市综合防灾规划需要针对各专业规划灾害防御设施的设置情况,从综合防灾的角度,针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防护要求,分析防护标准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协调各类防灾设施的用地布局和防御要求。
    城市应急保障设施、灾害防御设施、应急服务设施,是城市防灾救灾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一旦因灾破坏,将严重影响城市救灾能力和灾后基本运转,甚至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城市功能系统性破坏,城市用地布局中确保这些防灾设施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防灾设施周边安全空间的整合是保证应急功能发挥的重要内容。消防站、防洪工程、防灾隔离带等设施关键是其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和规模的控制,应急通道和防灾避难场所由于平灾结合的利用性质,关键是确保其本身的安全以及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和高度以及防灾避难场所的有效避难空间,应急指挥中心、应急保障医院、应急物资储备场所由于其应急救灾需要的迫切性,关键是其本身的安全、内部及周边交通与安全空间的保障,应急供水、供电保障设施的关键是保障规模和保障措施。
5.1.3 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体系建构的基本要求。基本出发点是形成点、线、面相互结合、相互支撑的城市空间防灾体系,主要包括:
    1 分析确定城市的应急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的要害系统、重要工程、关键空间节点、各类防灾设施及防灾分区。
    2 评估确定应急服务设施规模、布局和服务范围。
    3 评估确定城市应急保障对象的保障要求,包括应急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保障要求。
    4 分析现有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能力,规划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按照平灾结合、统筹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应急保障级别和保障措施。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如下:
    1 选择具有基本抗灾能力的道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灾时道路通行能力。
    2 选择具备基本抗灾能力的供水、供电、通信和供暖设施,通过抗灾强化改造和应急设备配置,保障灾时应急供应能力。
    3 选择符合避灾条件的场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所需要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使其达到避难场地要求。
    4 选择具备避灾条件的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和大型场馆,按避难使用需求进行建设或改造,配置所需要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使其达到避难建筑要求。
    5 选择具备基本抗灾能力的医疗卫生设施,采取抗灾强化建设或改造和应急医疗设备配置,使其具备灾时应急医疗救护能力。
    6 选择或新建具备抗灾能力、便于救灾物资调配的城市物资储备设施作为救灾物资储备库,使其具备救灾物资储备、调配和发放的能力。
    “城市要害系统”一直是我国城市防灾减灾所使用的术语,该术语在不同领域的定义也各有差异。本标准所指的城市要害系统为:对国家、区域和城市至关重要,一旦破坏或功能受损会对国土安全、国民经济、公众健康和安全产生一方面或多方面损害的系统和资产(包括物质的和虚拟的)。城市要害系统一旦因灾害破坏,致使功能受损或中断,会对城市正常运行产生连锁性影响,其影响范围会超出系统本身所在区域,对城市和社会运行产生超出其系统直接损失的显著性损失。这些影响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通常指可能的大规模人员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混乱、政府或社会功能失效、民族士气和公众信心等显著损伤。这些系统通常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以及银行与金融、保密、能源、信息和电信、化工、关键制造业等国家命脉产业和关键行业的核心工程设施,政府首脑机关、应急指挥中心,文化保护工程、城市标志性设施、人员密集公共设施,应急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的重大工程设施,应急医疗卫生、避难、物资储备及分发等服务设施,核设施、水坝等可能发生特大灾难性影响的设施和地区。
    关键节点是指对维持城市正常运行和应急救灾起重要作用的城市点状工程设施或节点。
5.1.4 本条规定了城市规划中整合或综合设置各类设施以提高防灾体系效能的基本要求。
    强化城市防灾体系中的“点”“线”“面”体系的系统性,形成以线连点带面的安全走廊,可充分发挥防灾设施体系的防灾效能。
    城市应急指挥备用场地、消防培训演练设施和消防备用地、大型防灾用地、应急物资储备分发设施、综合演练教育培训设施和中心避难场所等防灾设施的防灾功能较强或具有专用特点,而这些设施对一个城市通常只需要设置很少几处,按照欧美、日本的发展经验,把这些设施用地统筹考虑在一起,并赋予平时灾害演练、教育、培训甚至科研、指挥的功能,便于发挥这些设施的最大效益。
    作为防灾设施周边防灾空间的整合要求,“安全岛”是城市综合防灾的重要理念。在城市中依托避难场所等应急服务设施,有效整合应急服务设施周边的场地空间和建筑工程,形成相对独立、有效、安全的防灾空间,并以灾害防御设施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为支撑,形成城市的“安全岛链”体系,可以作为增强城区防灾能力的重要规划对策。
    在城市内部,消防站、避难场所、医院、物资共用储备场所等防灾设施以及公安、教育、园林、停车等公共设施,均有相应的设置要求和周边空间保障要求,规划时可以考虑将这些设施进行整合,既便于经济合理地统筹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又有利于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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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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