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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灾害风险评估


4.3.1 灾害风险评估,应分析各类灾害可能发生的频度与规模,确定需预防的重点灾害种类,分析灾害的成因、影响程度、空间分布及特征、与次生灾害叠加时的耦合效应,评估城市防灾体系效能,分析确定灾害防御重点内容、设定防御标准和设定最大灾害效应。
4.3.2 灾害环境简单的中小城市,设定最大灾害效应可采用按本标准第3.0.7条确定的设定防御标准下的灾害影响效应。
4.3.3 灾害风险评估,应重点从灾害危险性、工程抗灾能力、人口与经济分布、后果严重程度、风险控制和减缓能力等方面辨识灾害高风险片区。
条文说明
4.3.1 本条规定了灾害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在城市规划阶段,开展灾害风险评估作为规划设计的基本依据一直是各行业专家广泛形成的共识。但目前阶段,基于各灾种遇合理论的统一风险评价方法,对突发事件应对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监测与预警、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进行大综合防灾尚不成熟。借鉴日本、美国等国标准中的习惯做法,总结分析我国目前防灾减灾领域和规划领域的评估方法,经反复分析论证,制定了本标准的技术思路。对于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和复杂程度争议较大,目前实践较少情况下不宜统一规定。下面把本标准制定和报批论证过程中,对风险评估基本考虑原则和有关建议说明如下:
    1 基于风险管理理论进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设计应该作为基本理念和要求。规划时,需要根据风险的高低来决定风险减缓和控制措施的严厉程度。
    2 由于多灾种综合风险评价的复杂性和难度,多灾种遇合、耦合、连锁效应突出时,需要专门考虑遇合、叠加和连锁效应的组合问题。一般情况下允许简化分析途径。
      1) 通常在灾害环境复杂、城市规模大或各工程系统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多灾种耦合、连锁效应往往突出,此种情形下需要进行专门评估。
      2)对于灾害的遇合影响、耦合效应和连锁效应突出的城市局部地区,需要考虑一定的灾害叠加影响,考虑方式需要进行论证分析。
      3) 除此以外,可采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简化分析途径,即本标准第4.3.2条规定的直接采用各灾种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灾害影响的最大效应作为设定最大灾害效应,本标准第4.3.3条规定的直接从灾害危险性、工程抗灾能力、人口与经济分布、后果严重程度、风险控制和减缓能力等方面辨识灾害高风险片区。
    3 城市灾害影响的规模效应既包括了损失的放大效应,也包括了救灾的难度等问题。本标准第4.3.2条说明中提供了简化处理方式。
    4 对于可能引发特大灾难性影响的设施和地区,通常需要做专门规划分析研究,制定相应规划方案或对策,论证需要采取的最大灾害效应类型,特别是要论证是否需要考虑历史最大灾害效应或最大可能灾害效应。
    防灾体系的效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防灾设施的开展情况及相应防御、保障和服务能力,城市建设工程抗灾能力或易损性,城市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灾组织装备和实施能力。
4.3.2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重要基础是通过城市灾害风险评估分区确定设定最大灾害效应。设定最大灾害效应在标准中包含了三种允许评估途径:基于灾害学和工程学机理的专项研究评价,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根据灾害综合防御目标和设定防御标准的简化方式评估。
    对于具体单灾种的灾害评价,通常在该灾种防灾规划时都包括在内了。综合防灾规划时,如何确定灾害的综合影响往往是难点。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限制,大多数情况下很难把各灾种之间的耦合问题搞清楚,可根据城市规模采用表1的简化处理办法。通过城市灾害综合影响评价确定控制城市防灾空间布局和防灾设施规模的最大灾害影响,主要考虑以下情形:
    1 对于最大灾害影响的考虑,分别有工程抗灾设防水准相应灾害影响、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害影响、最大历史灾害影响和最大可能灾害影响。
    2 关于划分评估单元的问题。评估单元的确定需要考虑的要素包括:
      1) 灾害环境的差异。
      2)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保障和服务范围的要求。
      3) 天然分界。
      4) 规划控制或管理单元的划分。
      5) 行政管理单元,应急状态事权划分。
    评估单元可与本标准规定的防灾分区相一致。
    3 关于城市规模效应或各工程系统复杂多变效应情况的考虑。标准制定过程中,曾就按照城市区块进行设定最大规模效应复核的要求(见表1)进行过讨论。考虑到相关依据和规划实践较少,在说明中列出供参考使用。对于城市区块的定义和复核要求如下:
    满足下列要求的城市区块依区块内人口规模,按表1规定进行设定最大灾害效应的复核,不满足下列要求的城市区块提高一档按表1进行复核:
      1) 区块周边有宽度不少于40m的防灾隔离带。
      2) 区块内及周边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3) 区块对外交通满足本标准相应规模城市的规定。
表1 设定最大灾害效应复核要求
注:表中区间值包括下限但不包括上限。
    4 对于灾害的遇合影响、耦合效应和连锁效应突出情况下,考虑一定的灾害叠加影响作为简化处理方式。确定叠加影响时,可通过同类型历史灾害分析或同类型地区灾害影响案例对比确定。
4.3.3 本条规定了灾害风险评估时灾害高风险片区的辨识要求,可从评价因素及风险控制和减缓措施简化识别。为了简化评价工作量,只是把对规划布局影响较大的灾害高风险片区的分析作为最低要求。灾害高风险区的评估可简化分类为灾害高危险片区、次生灾害高危险片区、抗灾能力薄弱片区、高密度高灾损片区、灾害后果严重片区、综合灾害高风险片区等。分析时,需要结合各类承灾体的抗灾能力评价、用地安全评估及应急保障和服务能力分析综合辨识。灾害损失密度可以以人员和经济损失为主,综合城市功能重要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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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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