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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技术要求


7.2.1 避难场所应确定有效避难面积控制指标和管控要求,以及场所周边开敞空间设置、危险源和次生灾害防护、周边建筑高度控制等规划控制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的有关规定。
7.2.2 避难场所宜逐步增加避难建筑的比例,制定中小学校及各类大型公共场所避难功能的建设目标和规划要求,并安排避难利用所需配套设施。在固定避难场所中避难建筑所占有效避难面积比例不宜低于30%。
7.2.3 应急保障医院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应急保障医院的服务人口规模宜为20万人~50万人,Ⅱ级应急保障医院的服务人口规模宜为10万人~20万人。
    2 应急保障医院应考虑灾后建筑破坏条件下,安排临时应急医疗卫生场地。
    3 城市规划宜对急救、手术等重要医疗救护功能基本不中断的应急保障医院提出建设目标和规划要求。
7.2.4 应急保障医院和市区级临时应急医疗场所,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心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及具有特定消防扑救要求地区的避难场所宜设置直升机起降场地。
7.2.5 应急保障医院、市区级临时应急医疗场所应确保灾后出入通行,承担急救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及医院出入口应具备急救车辆和人员出入的缓冲场地,并应对影响出入口到城市应急通道通行安全的各类设施采取有效抗灾措施。
7.2.6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应遵循储存安全、调运方便的原则,宜临近铁路货站或高速公路入口。救灾物资储备库对外通道应保持通畅,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大型救灾备用地对外连接道路应能满足大型货车双向通行的要求。
7.2.7 避难场所应有利于避难人员顺畅进入和向外疏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应与城市救灾干道有可靠通道连接,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应急通道联系,满足应急指挥和救援、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的需要。
    2 城市固定避难宜采取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的原则,紧急避难宜采取就地疏散的原则。
    3 固定避难场所设置可选择城市公园绿地、学校、广场、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建筑,并确定避难服务范围;紧急避难场所设置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和空地等设施。
    4 固定避难场所出入口及应急避难区与周边危险源、次生灾害源及其他存在潜在火灾高风险建筑工程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m。
    5 雨洪调蓄区、危险源防护带、高压走廊等用地不宜作为避难场地。确需作为避难场地的,应提出具体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6 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
    7 洪灾避难场所可选择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
7.2,8 城市应急指挥中心布局应按照相互备份、相互支援的原则,整合各类应急指挥要求,综合协调各类应急指挥中心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指挥中心宜分散设置。相互备份的应急指挥中心宜位于不同灾害影响区,按照遭遇特大灾害时不会同时破坏的要求确定。
    2 城市宜备份设置临时应急指挥区。
7.2.9 城市应系统设置避难指引标识,指明各类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路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服务设施出入口及附近道路和道路交叉口应设置避难指引标识,指明设施位置、出入口和通达路径。
    2 灾害潜在危险区或可能威胁人员安全的地段,应设置危险警示标识,指明危险类型和危险范围。
    3 避难场所内应设置指引标识,指明各类设施的位置。
    4 城市宜设置综合防灾宣传教育展示设施,指导民众应对灾害。
条文说明
7.2.1 本条规定了城市防灾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主要要求。
    防灾避难场所是城市重要的防灾设施,本条提出了把有效避难面积控制指标和规划管控措施作为主要规划内容的要求。有关防灾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中有详细规定。
7.2.2 本条提出了避难建筑规划安排比例指标的要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避难功能建设的规划发展要求。采用避难建筑逐步替代避难场地用于灾时人员避难是随着社会经济进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这已被美国、日本等国的发展历史所证明。采用避难建筑也更有利于综合利用,更有利于不断改善避难生活条件,提高避难安全水平。城市规划需要提出新建中小学校、大型体育设施、大型场馆中需符合避难建筑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
7.2.3 本条规定了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规划要求。
    建设具有突发灾害时急救功能不中断或基本不受影响的医院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突发灾害应急的重要经验。2013年四川雅安地震中,庐山县人民医院成为我国第一个震后即可投入使用的医疗建筑,逐步增加这类医院的比例是城市规划需要做出安排的。
7.2.4 直升机作为城市重要应急救灾装备,逐渐成为增强城市应急救灾能力的重要要求,因此城市规划需要结合其他空中救灾要求,设置直升机临时起降点体系。
7.2.5 本条规定了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选址原则和要求。
    应急功能保障医院需要按照突发灾害时急救功能不中断或基本不受影响的目标进行建设改造。达到急救功能不受影响或不中断的目标,不仅仅是建筑主体结构的安全,还包括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安全,医疗设备的安全,建筑供电、供水等系统的安全保障,从应急通道到急救建筑出入口整个交通流线上各类交通设施的安全等。
7.2.6 本条规定了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原则和要求。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性质、任务,在选定库址时首先应考虑其物资储备的安全性,并同时保证救灾物资快速运抵灾区,应具有方便的运输条件。库址应尽量靠近交通干线,以缩短救灾物资的运输时间;另外,为保证地面交通系统受到破坏时救灾工作的顺畅,库址宜满足直升机起降所需的净空条件,鉴于功能要求的不同,特别对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提出了更高要求。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存及调运任务重,车流量大,故对其对外连接市政道路或公路的通路做出规定。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规定了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要求,见表5。城市的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用地规模确定时,可根据需要应急储备分发的物资类别按照0.12m2/人~0.15m2/人进行配置。
    除了救灾物资储备库外,城市还有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设备、物资、装备等储备场所或储备库,医疗、粮食、能源等行业的储备场所或储备库,城市规划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针对此类需求进行统筹安排。
表5 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分类表
7.2.7 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的选择要求。
    避难场所选址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的有关规定,尚需优先选择适宜地段,综合相关标准规定,避难场所选址还有下列规定:
    1 重要应急功能区和建筑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上,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地震地表位错等危险用地,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
    2 重要应急功能区和避难建筑需避开高压走廊。
    3 重要应急功能区和建筑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对于有毒危险品重大危险源,避难场所应设置在危险源的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 重要应急功能区和建筑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不应小于1000m。
    5 避难建筑避开已知发震断裂主断裂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 非洪灾和非台风内涝型避难场所需要通过各种防洪措施保证重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避难场所的排水工程应能迅速、及时地将场所内雨水排出,并可通过高程控制或排水系统等措施来实现其防灾目标,以免避难功能区周边区域积水影响应急功能发挥。避难场所的排水设计重现期按照城市重点区域确定。
7.2.8 本条规定了应急指挥中心的布局要求。相互备份应急指挥中心的布局需充分考虑灾时功能保障要求,确定其相互之间的间距和抗灾设防标准。
7.2.9 本条规定了城市避灾指引标识体系的设置要求。
    城市避灾指引标识系统应完整、明显、适于辨认和宜于引导。设置原则、标识的构造、反光与照明、标识的颜色及标识中汉字、阿拉伯数字、拉丁字大(小)写字母、标识牌的制作、设置高度等可遵循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中的有关规定。
    疏散路线标识设计中,信息的连续性是使标识发挥引导作用的可靠保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疏散路线上转折点和交叉路口转折点处诱导标识的设置,标识在内容上以所在地点为中心将信息逐层体现,设置方向与最优逃生路线方向相一致,标识牌本身所传达的信息量适中并分出层次,便于民众通过标识实现安全、快速疏散。
    城市避灾指引标识系统中,道路及其交叉口、应急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和公共场所适宜设置服务较大范围城市地区的避灾指引标识,指示各类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位置、方向和基本情况。
    城市中的高危险区、需要人员避开的危险地段,通过设置警告标识,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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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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