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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
4.2.1 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价应基于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区域安全的原则,进行重大危险源调查和防范影响评价,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4.2.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价应调查分析危险源危险物质生产或存储数量,按照本标准附录D要求综合考虑不同类别和等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以及各类重要防护对象的防护要求,按照可容许个人风险基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合理确定外部防护距离,评估防护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条文说明
4.2.1、4.2.2 本条规定了城市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要求。
本标准中把重大危险源防范所针对的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的人员密集场所或敏感场所等“防护目标”,统称为“重要防护对象”。
对重大危险源的防护,在规划中采取两类措施,一类是设置符合要求安全距离的防灾隔离带等灾害防御设施,二类是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害范围划定风险控制区,根据防护目标可接受风险水准的不同,区分重要防护对象,实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规划管控措施。
重要防护对象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给出的重点防护目标来确定,评价分析时,根据重点防护目标的分布情况,确定符合规划要素的重要防护对象。重点防护目标有:
1 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2 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3 高敏感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
4 重要目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5 特殊高密度场所: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住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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