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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技术指标


2.2.1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进出水水量和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可根据用户需求进行调整。
2.2.2 污泥宜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统一处理处置,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的有关规定。
2.2.3 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有关规定。
2.2.4 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2.2.5 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年度完好率应达95%以上。

条文说明

2.2.1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时,其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以城镇污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2.5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所有的处理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是再生水水量和水质达标的根本保证。在实际运行中,考虑到各种客观条件所限以及运行管理方法、安全操作水平、维护保养等因素,规定其完好率应达95%以上。同时,再生水的供水水压可参照自来水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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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25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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