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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技术指标
2.2.1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进出水水量和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可根据用户需求进行调整。
2.2.2 污泥宜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统一处理处置,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的有关规定。
2.2.3 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有关规定。
2.2.4 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2.2.5 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年度完好率应达95%以上。
2.2.1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时,其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以城镇污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2.5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所有的处理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是再生水水量和水质达标的根本保证。在实际运行中,考虑到各种客观条件所限以及运行管理方法、安全操作水平、维护保养等因素,规定其完好率应达95%以上。同时,再生水的供水水压可参照自来水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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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运行管理
- 2.2 技术指标
- 2.3 生产记录
- 2.4 设备台账
- 2.5 报表
- 3 水量、水质及监测
- 3.1 水量计量
- 3.2 水质及检测
- 3.3 化验室
- 3.4 在线监测
- 3.5 净水药剂及材料
- 4 设施运行与维护
- 4.1 混凝
- 4.2 沉淀
- 4.3 介质过滤
- 4.4 硝化反硝化滤池
- 4.5 膜过滤
- 4.6 臭氧氧化
- 4.7 消毒
- 4.8 清水池
- 4.9 输配泵站
- 5 设备运行与维护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泵
- 5.3 鼓风机
- 5.4 空气压缩机
- 5.5 混合、反应搅拌设备
- 5.6 计量泵
- 5.7 电机
- 5.8 电气
- 5.9 自控系统
- 5.10 仪器仪表
- 6 安全
- 6.1 安全管理
- 6.2 作业安全
- 6.3 应急预案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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