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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净水药剂及材料


3.5.1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使用的水处理材料及药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3.5.2 每批药剂及材料进厂时或久存后投入使用前应抽检,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3.5.3 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 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表3.5.3 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表3.5.3 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条文说明

3.5.1 本条规定确保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所使用设备及原材料的可靠性及安全性。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输配水及使用具有供水特性,因此参照了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9条: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实施的方法主要是对所使用的药剂材料等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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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25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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