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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水量计量


3.1.1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应对处理水量、产水量和供水量进行连续计量,并应传送至指定地点。
3.1.2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供水量可根据用户需求进行调整,最大供水量应满足设计文件规定。
3.1.3 宜每日定时计算上一日处理水量、产水量和供水量。
3.1.4 再生水处理水量宜按进水量计算。

条文说明

3.1.1、3.1.2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进出水水量和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供水量可以根据用户需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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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25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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