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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化验室


3.3.1 应根据水质检测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3.3.2 应建立健全水质资料档案。
3.3.3 应规范水质检测制度,并应及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3.3.4 应对净水药剂、消毒剂等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
3.3.5 应规范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化验药剂的购置、配备、使用和管理。
3.3.6 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3.7 应实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
3.3.8 计量仪器和器具应按计量机构的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

条文说明

3.3.2 凡是水质检测工作程序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都应列入归档范围。需要归档的水质资料主要包括水质检测方法、水质化验原始记录、水质分析化验汇总、仪器设备使用台账及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等。每一个监测项目都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当日的样品应在当日内完成检测(BOD5除外)。对检测的原始数据,应进行复审。
3.3.3 可根据各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特点建立水质监控与沟通上报机制,以便发现水质问题后及时解决,确保稳定、优质、安全供水。
3.3.4 化验室可进行小试试验,包括混凝试验、臭氧试验、加氯试验等,根据水质变化情况,通过试验提供投放药剂参考标准。
3.3.5 仪器设备需要建立验收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大型精密仪器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3.3.7 内部质量控制包括检测人员和结果报送人员在上岗工作之前,应接受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化验室应定期采用标样、加标回收率、仪器和人员比对等方法进行内部质量检验与控制。外部质量控制包括中心实验室应取得计量资质认证或认可。
3.3.8 本条规定水质检测过程涉及的仪器首次使用前须经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强检,使用过程中也应进行周期检定,首次强检和周期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章第9条规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实施部门为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再生水生产单位在安装计量器具前必须检查确认器具已经检定并合格,未经强检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投入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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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25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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