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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报表
2.5.1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管理单位应执行计划、统计报表和报告制度。
2.5.2 报表应按月、季度、年填报,并应经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
2.5.3 报表内容应包括生产指标报表、运行成本报表、能源及药剂消耗报表、工艺控制报表及运行分析等。
2.5.4 计划报表应反映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再生水产水率、能源材料消耗量、维护维修项目和资金预算等运营指标。
2.5.5 统计报表应依据生产运行及维护、维修记录,反映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情况。
2.5.6 中控室应结合进出水量和水质、用电量、材料消耗量及在线工艺运行参数等,生成报表、绘制参数曲线,并保留一年。
2.5.7 自控系统应配备重要数据电子档生成功能,电子档应设置专用服务器或其他数据存储手段长期保存。
2.5.8 报告制度应包括对生产运营计划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维护、大修及更新、信息上报和财务年度预、决算等进行的月、季度、年分析报告。
2.5.1 本条文规定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应执行计划、统计报表和报告制度。计划报表全面反映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年度各项计划生产指标,一般分为年度计划报表、季度计划报表和月度计划报表;季度计划报表和月度计划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是由年度计划指标分解及当时的实际情况分析、预测制定。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统计年报见表1。
表1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城镇再生水厂)统计年报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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