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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所址选择
4.1.1 配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
4.1.2 配变电所不应设置于观众能到达的场所,不应靠近体育建筑的主出入口。室内配变电所不应设在建筑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4.1.3 配变电所宜设置在体育建筑的负荷中心,且低压配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
4.1.4 独立式配变电所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1.2 配变电所不应设置于观众能到达的场所,不应靠近体育建筑的主出入口。室内配变电所不应设在建筑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4.1.3 配变电所宜设置在体育建筑的负荷中心,且低压配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
4.1.4 独立式配变电所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条文说明
4.1.2 本条是对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的细化及扩充。
4.1.3 本条考虑到体育建筑尤其体育中心占地面积大,建筑体量大,配变电所要设置在负荷中心,以低压配电半径不超过250m为宜。
4.1.4 体育建筑群可以设置总配变电所,总配变电所可以是独立建筑物。例如,工人体育场设独立建筑物的总配变电所,总配变电所分别为体育场、体育馆等建筑物供电。
总配变电所也可以设置在某体育场馆内。例如,济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东区的总配变电所设在体育馆内,游泳馆、网球馆等建筑物的电源由体育馆内的总配变电所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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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
- 3.3 电源
- 3.4 供配电系统
- 3.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3.6 负荷计算
- 3.7 无功补偿
- 4 配变电所
- 4.1 所址选择
- 4.2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3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4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 5.3 中央信号装置、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
- 6 应急、备用电源
- 6.1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6.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7 低压配电
- 7.1 低压配电系统
- 7.2 特低电压配电
- 7.3 导体及线缆选择
- 7.4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5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6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8 比赛场地照明
- 8.1 一般规定
- 8.2 照明标准
- 8.3 照明设备
- 8.4 照明附属设施
- 8.5 照明控制
- 9 应急照明及附属用房照明
- 9.1 照明标准
- 9.2 照明质量
- 9.3 照明方式及种类
- 9.4 照明灯具与光源
- 10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媒体设备
- 10.3 专用设施系统设备
- 10.4 智能化系统设备
- 10.5 其他
- 11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导管布线和电缆布线
- 11.3 电气竖井布线
- 12 防雷与接地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防雷
- 12.3 等电位联结
- 12.4 接地
- 13 设备管理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 信息设施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信息设施系统
- 15 专用设施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
- 15.3 场地扩声系统
- 15.4 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
- 15.5 竞赛技术统计系统
- 15.6 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
- 15.7 售检票系统
- 15.8 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系统
- 15.9 标准时钟系统
- 15.10 升旗控制系统
- 15.11 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
- 16 信息应用系统
- 17 机房工程
- 17.1 一般规定
- 17.2 机房设计
- 18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19 电气节能
- 19.1 一般规定
- 19.2 供配电系统节能
- 19.3 照明节能
- 附录A 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 A.1 体育馆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 A.2 体育场场地扩声系统的传输频率特性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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