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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中专用设施系统的电气设备机房和控制室等的设计。
17.1.2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的机房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穿过。
17.1.3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的机房可由主机房、辅助用房等组成。主机房和辅助用房面积应根据设备外形尺寸、设备布置、操作距离、维修间距及通道等因素确定。
17.1.4 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的机房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7.1.1 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即体育建筑中专用设施系统的电气设备机房和控制室,其他系统的电气设备机房和控制室不在本章范围内。
17.1.3 本条是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体育建筑专用设施系统机房的特点编制而成。
    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系统设备未选型时,可参考本规范第17.2节条文说明中的数据。
    2 当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参考下列要求确定机房使用面积。
    1) 主机房面积可按式(7)计算: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
    K——系数,可取5~7:
    S——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
    2)辅助用房的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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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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