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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智能化系统设备


10.4.1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且丙级及以上的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4.2 体育建筑中各类智能化系统设备的配电系统宜按智能化子系统及其机房进行设置。
条文说明
10.4.2 体育建筑中各类智能化子系统多达数十种,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合用系统机房,其配电系统需与此一致,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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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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