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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照明设备


8.3.1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Ⅰ类灯具;
    2 游泳池及类似场所水下灯具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
8.3.2 金属卤化物灯不应采用敞开式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且在不便维护或污染严重的场所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水下灯具外壳的防护等级应为IP68。
8.3.3 场地照明灯具应有防跌落措施,灯具前玻璃罩应有防破碎保护措施。
8.3.4 当采用LED场地照明灯具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8.4.2 马道需根据场地照明、场地扩声的要求确定其位置,并与建筑、结构专业协调配合。有些体育馆场地的上方设置斗屏,因此,斗屏处也需要设置马道。
8.4.3 实践证明,马道宽度较小不利于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
    尤其综合性的场馆,要举行临时性的活动,经常在马道上安装临时设备和线路。
8.4.4 马道上会有许多设备,时常要维护、检修,马道上的检修照明可以为维护、检修提供便利。当采用移动式手持局部照明灯具时,需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ELV),电源插座需有防脱落功能。
8.4.5 本条给出了低等级的场馆不设马道的基本条件,即检修、维护时不能改变灯具的瞄准角。能满足此要求的措施有采用升降式灯具、利用升降车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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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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