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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特低电压配电


7.2.1 跳水池、游泳池、戏水池、冲浪池及类似场所水下照明设备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的灯具,其配电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标称电压不应超过12V,安全特低电压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7.2.2 体育建筑配变电所内的电缆夹层等场所的照明宜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系统,且标称电压不宜超过36V。特低电压电源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区域内。电缆夹层宜预留供移动式手持局部照明灯具使用的插座。

条文说明
7.2.1 跳水池、游泳池、戏水池、冲浪池及类似场所属于潮湿场所,电器的绝缘容易受潮,人员触电危险增大。本条根据《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特低电压照明装置》GB 16895.30-2008,结合这类场所的特点,从保护人身安全出发,将本条设为强制性条文。上述场所的0、1和2区的区域范围需符合《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游泳池和喷泉》GB 16895.19的规定,条文中所说的2区以外区域与泳池有一定的距离,SELV电源安装在这个区域相对安全。
7.2.2 电缆夹层空间狭小、电缆较多,又有配电、变电装置,采用SEIV系统有助于保障维护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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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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