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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专用设施系统设备


10.3.1 体育建筑中各类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宜单独设置。当合用机房时,其配电系统可合并设置,但出线回路应按系统分开。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应采用放射式或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树干式连接的配电箱数量不宜超过5个,每路总容量不宜大于30kW。
10.3.2 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形式应结合专用设施系统设备的特点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是对专用设施的配电系统提出要求。体育建筑竞赛场地面积较大,配电箱较为分散,为了避免产生过大的电压降和减少事故影响面,每路总容量不要太大,所带的配电箱数量也不能太多。
10.3.2 本条规定了专用设施系统的配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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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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