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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排土场


4.7.1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宜靠近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设置。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在条件允许的矿山,应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

    2  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3  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线路、通信光缆、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4  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5  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居住区和工业企业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下游。含有污染源废石的堆放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6  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宜避免迁移村庄。

    7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应为其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4.7.2  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等的有关规定。

4.7.3  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7.4  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条文说明

 

4.7.1  本条为原规范第3.7.1条的修订条文。对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共提出了7款要求。

    1  利用采空区排弃剥离物(即所谓内排土),主要是为了减少占地,缩短运输距离,降低剥离成本。条文中规定条件允许的矿山是指对缓倾斜矿层矿床,适宜于内排土。对急倾斜厚矿体矿床,按照我国传统的采矿工艺很难实现内排土。但如果同时有几个采区,通过有计划的安排采掘进度,先强化部分采区的开采,形成采空区后,其他剥离物可向其采空区排弃;有些露天矿通过改变开采程序也可实现内排,如抚顺西露天煤矿,将工作线向煤层倾向推进,改为沿煤层走向推进后实现内排。

    对分期开采的矿山,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将近期开采的剥离物堆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开采后期二次倒运,但必须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方可采用。

    2  排土场荷重大,应位于地质条件良好地段。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不良地段是影响排土场稳定的主要因素,而基底弱层则是引起坡体下滑的直接原因,排土场可能发生失稳现象。设计应采取防止滑坡的安全措施。

    3  排土场的安全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中有关规定制定。

    4  排土场设计必须将稳定与安全放在首位。对基底承载力不足,可能形成泥石流、大量的汇水冲刷台阶坡脚,均应采取必要的稳定和安全措施。

    排土场无论是整体不稳定,还是台阶滑坡,往往是由于排水不良,大气降水或积水渗入排弃物料与基底之间,使其强度指标急剧下降所致。我国排土场滑坡约有50%是浸水所引起的,因此应在排土场的周围设置完整的排水系统。

    5  许多矿山的排土场在排弃过程或停止排弃后,细颗粒尘埃随风飘扬,污染大气,对企业生产和居民影响较大。另外,由于剥离物的成分中很多含硫较高,经雨水侵蚀、淋滤和长期风化,产生酸度较高的酸性水。这些酸性水从排土场渗流出来或雨季产生大量地表径流,将严重污染周围的农田和民用水。排土场给周围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是不可忽视的,必须加以治理和控制。

    6  我国每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85%来自矿山开采,全国矿山开采累计占用土地3000万亩以上,现每年仍以60万亩或更高的速度继续扩大。露天矿排土场占地面积平均占矿山用地面积的30%~50%,排土场占地之多是十分惊人的。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约1.4亩,只有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1/3,因此,排土场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土地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7  在矿山开采时,对暂不能利用的有用矿物,要求进行分采、分堆;此外,为了利用地表土进行复垦,有计划地将剥离的地表土贮存,也必须分采、分堆。为了最大限度地回收及综合利用,在选择堆存位置时,要考虑运输线路的连接条件及装车作业方便等要求。

4.7.2  本条为原规范第3.7.3条的修订条文。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在符合本行业相应条文规定的基础上,按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中的有关规定校核。若本行业没有相应条文规定时,按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7.3  本条为原规范第3.7.2条。排土场是露天开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采掘工业的发展,贫矿开采和露天开采的比例不断增大。以黑色冶金矿山为例,露天开采约占90%,每年剥离的岩石和废土达200Mt~300Mt,要占用大量的土地满足其堆置的需要。据调查,有不少矿山因排土场不落实而造成采剥失调,影响矿山的正常生产。因此,排土场容积在总体规划中应满足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在计算排土场容积时,应考虑排弃物料的松散系数和下沉系数,有的还要考虑容量备用系数。由于排土场占地很大,为了避免过早地征用土地,造成长期闲置、浪费,排土场可按排土进度计划要求分期征用土地。

4.7.4  本条为原规范第3.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矿山排土场不仅占用大量土地和山林,而且还严重地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因此,复垦种植、覆土造田越来越得到重视。对被破坏的土地恢复使用,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即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设则建设。排土场复垦应与矿山开采工艺相协调,统一规划,充分利用排运设备使复垦工程分期实施,降低复垦成本。如广东坂潭锡矿,把采矿、复田两项工作密切配合起来,基本上做到征地、采矿、复田三者之间互相平衡,复垦了耕种土地1432亩。又如永平铜矿,自1983年以来,在排土场上绿化植树,总面积已达150余亩。再如黑岱沟露天煤矿排土场复垦面积433.74hm2,复垦率达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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