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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阶梯式竖向设计
7.3.1 台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相适应。
2 生产联系密切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3 台阶的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
4 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5 台阶的高度应按生产要求及地形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台阶间的运输联系和基础埋深等综合因素确定,并不宜高于4m。
7.3.2 相邻的台阶之间应采用自然放坡、护坡或挡土墙等连接方式,并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台阶高度、景观、荷载和卫生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7.3.3 台阶距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第4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坡脚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满足采光、通风、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且不应小于2.0m。
2 台阶坡顶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防止建筑物、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或挡土墙的影响。位于稳定土坡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0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图7.3.3)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且不得小于2.5m:
3 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确定基础至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4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
7.3.4 场地挖方、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地质条件、边坡高度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结合当地的实际经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岩石边坡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岩石边坡的开挖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按工程类比的原则,并结合本地区已有稳定边坡的坡度值加以确定。对无外倾软弱结构面的边坡可按表7.3.4-1确定。
2 挖方边坡在山坡稳定、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比较均匀时,其坡度可按表7.3.4-2确定。下列情况之一时,挖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另行计算:
1)边坡的高度大于表7.3.4-2的规定;
2)地下水比较发育或具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
3 填方边坡,基底地质良好时,其边坡坡度可按表7.3.4-3确定。
4 边坡坡度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7.3.5 铁路、道路的路堤和路堑边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建筑地段的挖方和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7.3.1 本条是原规范第6.3.1条的修订条文。根据工业企业场地平整的实践经验,当自然坡度大于4%时,竖向设计应采用阶梯式布置。
1 本款是设计实践经验的总结。
2 生产联系密切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主要是为便于生产管理,节省运输费用。有的工厂由于运输技术条件,要求更严格些,如钢铁厂炼铁至炼钢间的铁水运输属高温液态,要求铁路、道路的纵坡度较小,故布置在同一台阶为宜。
3 台阶的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可节省土(石)方及护坡支挡构筑物、建筑物基础等的投资。
4 本款均是决定台阶宽度应考虑的因素,忽视任何一项都会给今后施工及生产带来不良后果。
5 台阶的高度不宜高于4m的根据是:
1)道路纵坡按8%计,台阶高度4m,需展线50m,铁路纵坡小,展线就更长。
2)相邻台阶之间的高差太高会引起交通联络上的困难,并增加支挡工程量或放坡占地面积。有色金属行业设计部门经过20多个工程实例的调查,台阶高在4m以下者占91%,故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对台阶高度也作了1m~4m为宜的规定。
3)机电、化工、轻工、冶金等部门,有台阶的工厂,台阶的高度也大部分在4m以下;而化工等行业规定了台阶高度不宜高于4m。
4)竖向设计台阶高度由各种综合因素来确定,但根据很多工厂的调查情况反映,当台阶高度大于4m时会给生产、运输、消防等带来不利影响,挡土墙的工程费用也急剧升高。
7.3.2 本条为原规范第6.3.2条。根据实践经验,台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宜设置挡土墙:
1 建筑物、构筑物密集,土地紧张地区。
2 地质不良,切坡后的土坎需采取支挡措施,受水冲刷,易产生塌方或滑坡,采取边坡防护解决不了问题时。
3 根据景观要求,设置挡土墙能为厂容增色时。
4 采用高站台低货位方式的装卸地段。
根据实践经验,台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设护坡:土壤松散,易流失地段;边坡受水流冲刷地段;陡坡及侵蚀严重地段。
7.3.3 本条为原规范第6.3.3条。台阶的坡脚至建筑物、构筑物距离分“应满足”及“应考虑”两部分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施工等用地需要是必须满足的,往往为此而增加距离。但对采光和通风要求及开挖基槽对边坡及挡土墙的稳定要求是“应考虑”的,可采用不同措施来达到此要求,而不一定要增加距离。如开挖基槽可采取挡板支撑等措施来解决边坡或挡土墙稳定的要求,而不一定要加大距离。
“不应小于2.0m”是指与台阶脱开的建筑物、构筑物至台阶的距离,这2.0m距离可设置建筑物散水和排水沟及保证起码的施工距离。
本条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水平距离公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5.4.2条确定。如建筑物基础设在填土上,基础对填土边坡影响较大,因此还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相应条款中压实填土地基的要求确定边坡填土的密实度。
7.3.4 本条是原规范第6.3.4条的补充修订条文。本条分下列三种边坡坡度允许值:
1 岩石边坡坡度允许值(本规范表7.3.4-1)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第12.2.2条表12.2.2制定的,岩体类型分类可参见该规范。
2 挖方土质边坡坡度允许值(本规范表7.3.4-2)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6.7.2条表6.7.2制定的。
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第3.3.2条关于土质路堑边坡坡度的允许值见表1。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87第3.4.1条关于路堑边坡坡度的规定见表2。
分析上述三种规范,挖方边坡坡度值基本接近,但第一个规范地质概念及数据明确,分档较细,便于选用。故本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3 填方边坡坡度允许值(本规范表7.3.4-3)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编制的。据分析,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两个规范的边坡坡度允许值均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要陡些,从节约集约用地出发,本条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边坡值。几个规范填方边坡坡度允许值的比较见表3、表4。
7.3.5 本条为原规范第6.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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