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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地下管线


8.2.1  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管沟应集中平行布置,但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8.2.2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避免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8.2.3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在确有困难必须敷设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8.2.4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管应让自流管。

    2  管径小的应让管径大的。

    3  易弯曲的应让不易弯曲的。

    4  临时性的应让永久性的。

    5  工程量小的应让工程量大的。

    6  新建的应让现有的。

    7  施工、检修方便的或次数少的应让施工、检修不方便的或次数多的。

8.2.5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8.2.6  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其上面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顶或沟盖板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2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3  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以外至少1.0m:

     1)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2)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

     3)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水沟沟边。

8.2.7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管线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  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不可避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

8.2.8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介质管道上面。

    3  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  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不应与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共沟敷设。

    6  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8.2.9  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距树木的距离应避免树木的根系损坏沟壁。其最小间距,大乔木不宜小于5m,小乔木不宜小于3m,灌木不宜小于2m。

8.2.10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0的规定,并应满足管线和相邻设施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检修的要求。其中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管线,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8.2.11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1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2.11的规定。

8.2.12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表8.2.12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8.2.13  埋地的输油、输气管道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铺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2.1~8.2.3  此三条为原规范第7.2.1条的补充修订条文。管线不应平行重叠布置,主要是为了避免干扰,便于检修。

    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负荷的压力影响范围之内,是为了避免管道及管沟受上层负荷的外力而受损。如受损,不仅其本身有经济损失,管内介质外溢又影响上层的基础。

    条文规定不应平行布置在铁路下面,其原因除上述同样理由外,还因为在铁路下方无法设置检查井、阀门等附属设施。

    道路下方敷设管线之弊虽与上述类似,但程度略轻。结合实际操作情况,因条件困难已有不少企业和市镇将管线敷设在路面下,经调查,虽有不利之处但其影响尚可接受。最不利之处是发生事故或需大检修时,要开挖路面,造成交通不畅。为了减少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及节省投资,因此本条规定,除在困难条件下仍不宜敷在道路下方。如确有需要敷设在道路下面,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注意不同管线敷设在道路下的相关要求。如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中明确规定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下;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等均对敷设在道路下的管线有具体要求。

8.2.4  本条为原规范第7.1.10条。根据多年来各行业的实践经验,管线交叉时采用本条原则来处理是科学合理的。

    1  压力管线与重力自流管线交叉发生冲突时,压力管线容易调整管线的高程,以解决交叉时的矛盾。

    2  管线小的易弯曲,同时施工较管径大的容易。

    3  易弯曲材质管道可通过一些弯曲方法来调整管线的高程和坐标,从而解决交叉矛盾。

8.2.5  本条为原规范第7.2.2条。为地下管线交叉布置的基本要求,可避免交叉管线之间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安全、卫生、防火及保护管线。如给水管道应在污水管道上面,以免给水管被污染;可燃气体管应在其他管道上方,因这类管道有潜在危险,一旦发生事故,不至于在短时间内危害下面管道;电缆在热力管道下方,以防电缆受热,电缆受热会致使其绝缘体老化加速及因环境温度升高影响其载流量;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方,以减少这些管道的受热影响;受热后极易造成体积膨胀的介质管线、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含碱、含酸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线下方,因为这类管线易被破坏,一旦滴漏,不至于影响其他管线。

8.2.6  本条为原规范第7.2.4条的修订条文。是为保护地下管线不受或少受外力影响而制定的。当管线从铁路或道路下方穿过时,管线处于路线上活荷载的受力范围之内,为了避免管线受外力影响,不至于损坏管线,本条提出管线与轨道或路面层之间应留有一定距离。实践证明,距钢轨底以下1.2m,在一般情况下是合适的。道路下方的距离,以往从路面顶层算起为0.7m。近十余年来,联合企业、大中型企业相继建立,运输及检修车辆随生产发展要求多向重型发展,路面材料、路面结构组合及路面厚度各行业差距日趋加大,路面受力范围变化也大,因而管线埋深应考虑活荷载类型及路面厚度等因素,故本规定从路面结构底层起算。

    当有困难,满足不了规定深度时,本条提出了加设防护套管或其他措施,在改、扩建工程中常遇到此种情况。

8.2.7  本条为原规范第7.2.5条的修订条文。系总结了各行业多年的经验数据,为保护从腐蚀性物料堆场附近通过的各种管线不被或少被腐蚀而制定。腐蚀物料的贮存方式有贮罐贮存及小包装贮存,本条是针对后者的露天场地和棚堆场而定的。

    调查表明,有些腐蚀性物料的堆场,如盐酸罐堆放场地,其场地面层已经用防腐材料铺砌,但仍有盐酸下渗,以致使附近的地下管线遭受损害,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近年来,一般均将管线与上述场地边界的安全距离定为2m。当在地下水流上游时,此数值是合适的,但在下游时,间距应加倍为4m。

8.2.8  本条为原规范第7.2.8条的修订条文。是为了共沟管线的防火、防爆、卫生等安全要求及避免相互的不利影响而制定的。由于我国在共沟敷设管线方面的实践经验较少,本条按从严要求的原则制定。

    1  热力管道指蒸汽管、热水管等。这类管道虽然均有保温措施,但由于目前隔热材料、施工技术、检修手段的限制,致使环境温度比较高,这对电缆、压力管道内介质均产生了不利影响。如电缆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外包绝缘材料如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橡胶等易老化,影响使用寿命。同时,环境温度愈高,电线载流量愈低,影响使用或降低了经济效益,故热力管道不应与电缆共沟。压力管道内介质会因环境温度上升而膨胀,增大管道压力,造成潜在的爆裂危险,故不应共沟。

    2  排水管道包括污染严重的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及污染较轻的生产废水与雨水管道。无论何种排水管道,除了均有程度不等的污染外,管道接口常会产生漏水现象。无论是从一旦发生事故污水外流或是从平常发生漏水考虑,为了卫生,缩小污染范围,都应将排水管道设置在沟底。

    3  为了防止腐蚀性介质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或产生滴漏时损害其他管线,将其敷设在其他管线下面是必要的。

    4  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介质各管道共沟,相互干扰严重,一旦其中一条管道发生事故产生灾害,易带来二次灾害,或造成检修困难,故作了本款规定。

8.2.9  本条为原规范第7.2.7条的补充修订条文。提出沟壁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和树木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间距,与建筑物之间应留出满足施工要求的间距,与树木之间需留出免受树木根系发育延伸影响的间距,其间距与树木种类有关,本条提出的是可供参考的最小间距。

8.2.10、8.2.11  这两条为原规范第7.2.6条、第7. 2.7条的修订条文。是在调查和总结设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给水、排水、氧气、乙炔、城镇燃气、电力、锅炉房、通信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以及钢铁、有色、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总图运输规范制定的。这两条条文是在满足安全、管线施工、维护检修、尽量减少相互间有害影响的条件下,达到安全生产、节约集约用地、减少能耗、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制定的约束性条文。条文规定了地下管线之间、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间距的最小值。

    本条适用于工业企业、联合企业和工业区境内的地下管线,包括工业区范围内的居住区。但在工业区的居住区进行管线综合布置时,尚应考虑当地城市管线综合布置的有关规定与要求,以利于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致性。

    鉴于此两条条文在原规范制定时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且自颁布执行的十几年以来也未发现什么问题,因此在本次修订时,除对与现行国家标准有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如地下燃气管线的有关规定;其余均沿用原条文规定的内容。

    本条文规定的间距最小值是在满足安全、施工、检修要求,尽可能减少相互间影响的条件下制定的,并综合考虑了以下诸因素:

    1  管径尺寸。管径的尺寸不同,在施工、检修操作时需要的空间大小亦不同,要求的间距与管径大小几乎成正比。当相邻的两条管径均大时,应特别重视空间的要求。如直径大于1500mm的排水管,其高度已超过操作人员站立时的作业面及视线高度,给作业人员在具体作业时及作业时的心理上均带来约束感。因此,最小间距不宜过小。当前,新建企业一般均等于或大于1.5m,扩建、改建及技改工程往往不易达到。即使新建的大型企业也有小于1.5m的。编制本条文时从全国各行业现状考虑,给、排水管大管径之间的最小间距仍沿用多数规范使用的数据——1.5m。当相邻的两条管径均较小时,如管径为600mm的排水管与管径为50mm的给水管之间,由于管径小,作业时对操作空间形不成“面”的影响,据调查反映,不需要1.5m。对施工来说,尤其是机械化施工时,多为同槽敷设,对间距要求不高,比较小的管径,检修时0. 5m~0.7m的间距即可。多年实践亦说明管径与间距有关。

    2  管道内介质性质。不同的介质对外界条件有不同的反应,外界不同的条件亦对之产生不同的效果。如乙炔气易燃、易爆,其管线对不同生产厂房及不同构造的建筑物有着程度不同的潜在危险性。生产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物比无地下室的建筑物潜在危险性大,因而其间距要求不相同,潜在危险大的应大于危险性小的。又如生活饮用水给水管对卫生防护要求较高,故其与污水排水管之间的距离比非饮用水给水管增加50%。同时,一般给水管与性质不同的排水管之间要求不相同。生产污水与生活污水的污染较雨水严重,其管径尺寸往往比后者小,以减少污染程度并有利于缩小影响范围。

    3  运行时的工作情况。生产时管线工作状态有常温、高温、常压、高压等各种状况,不同的状态对外界可能造成的影响不同,潜在的危险亦不同。如压力下运转,压力越高往往潜在危险越大,本条对燃气管、电力电缆等均考虑了这一因素,并分别作了规定。

    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亦考虑了这一因素。尤其着重考虑了压力较大的燃气管对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影响。

    4  与有关专业规范协调。本条文的制定与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一致,并且协调。上述标准主要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等。

    5  原规范在制定这两条的过程中,在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同时,对给、排水管的最小净距作了重点分析。这是因为给、排水管线的数量在企业地下各类管线中最多。据不完全统计,石化企业地下给、排水管的数量占地下管线总数的50%~70%。给、排水管本身的种类也不少,一般均是分别设管。如给水管有新鲜水、循环水、消防水、除盐水、生活饮用水、生产用水;有些企业消防水又按压力分设高压消防水、低压消防水;排水管一般分为两大类,清净雨水和含污染物的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清净下水。在某些企业中,生产污水也分许多种。因此,给、排水管占地较多。经调查及分析可知,管径越大,管线间距偏大的程度越小;管线间距管径越小,管线间距偏大的程度越大。故原有规范将给水管分为4档,排水管分为2类6档,分别制定了间距要求。在十几年的运用过程中,没有问题和疑义,实践证明是合适可行的,因此本条文关于给水和排水管的管径沿用了原规范的分档制定了不同的间距,以节约集约用地。

    6  第8.2.10条和第8.2.11条所含情况比较复杂,为了便于结合工程实践,故允许稍有选择,采用了“宜”这一用词;并列出有关具体内容为“应”,与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一致。

    7  在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和在编的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中分别对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和盐渍土地区的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8.2.12、8.2.13  这两条为修订新增条文。系参考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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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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