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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道路
6.4.1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
2 应有利于功能分区和街区的划分,并应与总平面布置相协调。
3 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形布置。
4 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5 与厂外道路应连接方便、短捷。
6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中心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8 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6.4.2 露天矿山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开采工艺和顺序的要求,线路运输距离应短。
2 沿采场或排土场边缘布置时,应满足路基边坡稳定、装卸作业、生产安全的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大块石滚落的措施。
3 深挖露天矿应结合开拓运输方案,合理选择出入口的位置,并应减少扩帮量。
6.4.3 厂内道路的形式可分为城市型、公路型和混合型。其类型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厂宜采用同一种类型,也可分区采用不同类型。
2 行政办公区及对环境有较高要求的生活设施和生产车间附近的道路、厂区中心地带人流活动较多的地段,宜采用城市型。
3 厂区边缘及傍山地带的道路、储罐区、人流较少或场地高差较大的地段,以及与铁路连续平交的道路,宜采用公路型。
4 其他不适合采用城市型、公路型的道路,可采用混合型。
5 厂区道路的类型还应与城乡现有道路的类型相协调。
6.4.4 厂内道路路面等级应与道路类型相适应,应根据生产特点、使用要求和当地的气候、路基状况、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主干道和次干道可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路面的面层宜采用同一种类型,车间引道可与其相连的道路采用相同面层类型。
2 防尘、防振、防噪声要求较高的路段宜选用沥青路面。
3 防腐要求较高的路段应选用耐腐蚀的路面。
4 对沥青产生侵蚀、溶解作用或有防火要求的路段,不宜采用沥青路面。
5 地下管线穿埋较多的路段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或块石路面。
6 所选路面类型不宜过多。
6.4.5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行人通行和消防需要确定,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
6.4.6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m。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车流量不大时,除陡坡处外的车间引道及场地条件困难的主、次干道和支道,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3m。
2 行驶超长的特种载重汽车时,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根据车型计算确定。
6.4.7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形状、尺寸、颜色、图形以及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
6.4.8 车间、生产装置、仓库、堆场、装卸站(栈)台及货位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宽度相适应的通道满足汽车通行要求。
6.4.9 尽头式道路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的大小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道路路面宽度确定。
6.4.10 汽车衡应布置在道路的平坡直线段,其进车端道路平坡直线段的长度不宜小于2辆车长,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辆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1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6.4.11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宜呈环形布置。
2 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3 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6.4.12 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m;沿主干道布置时,不宜小于1.5m。人行道的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数递增。
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有组织排水时,不宜小于1.0m;当屋面无组织排水时,不宜小于1.5m。
3 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其靠近铁路线路侧应设置防护栏杆。
6.4.13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少。
2 道路交叉处对道路纵坡的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执行。
6.4.14 厂内道路与铁路线路交叉时,应设置道口。道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
6.4.15 厂区道路与铁路线路交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1 当地形条件适宜铁路与道路设置立体交叉,且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2 经常运输特种货物及其他危险货物或有特殊要求时。
3 当昼间12h道路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1400辆,昼间12h铁路列车通过道口的封闭时间超过1h,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6.4.16 当人流干道与货流干道或作业繁忙的铁路线路必须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跨越或地道穿行通过。
6.4.17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4.17的规定。
6.4.1 本条为原规范第5.3.1条的修订条文。本条规定是厂内道路布置应遵循的基本要求,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场地,方便施工,改善环境,节省投资。
据国外资料,认为厂区外观整齐是现代化工厂的重要标志。许多大型企业都追求道路平直、分区方整的布置形式,国内大、中型企业亦较多地采用这种布置方式。如新建的曹妃甸钢铁厂,过去建设的宝钢、辽化、山东兴隆庄矿井等。以曹妃甸钢铁厂和宝钢为例,曹妃甸钢铁厂的道路平面布置整齐、顺直、规整、功能分区明确,由主干道把厂区划分成各个生产分区,组成横平竖直的环状道路网;宝钢厂区道路布置也是以主干道把厂区划分为14个分区,组成环状式道路网,使生产工艺流程合理,主要物料运输顺畅,避免了折角、迂回运输,管线工程敷设方便,施工进展顺利。上述4个企业所处地形均较平坦,采用环形布置比较适宜。若在山区建厂,道路呈环形布置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常有一定困难,且这种布置形式需以道路沟通厂区各部分,相应地要增加道路总长度。因此,条文规定工业企业道路宜呈环形布置,而布置时尚应根据厂区地形等条件因地制宜地决定布置形式。
第2、3款为修订条款。
第6款为新增条款。该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第4.1.5条制定。
第7款为新增条款。该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4.3. 5条制定。
6.4.2 本条为原规范第5.3.2条的修订条文。露天矿山中,运输成本一般约占岩石剥离成本的40%左右,而矿岩运输距离的长短是运输成本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在满足开采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矿山道路布置应尽量缩短运输距离,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沿采场或排土场边缘布置时,其路基、边坡应稳定,并应采取防止大块岩石滚落的安全措施。
6.4.3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工业企业厂内道路的基本形式分为三种,其类型选择应根据企业的总体规划、使用要求、线路环境、地形及竖向布置、排水条件等各项条件选用。第1款的规定是对工业企业厂区道路设计的基本要求;第2款的规定主要是道路的设计与行政办公区以及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厂区中心地带相协调,有利于美化环境和行人安全;第3款的规定是依据工业企业的建设经验制定的。但有的工业企业,对卫生和观赏要求或场地坡度较大或要求明沟排水等特殊地段,应该区别对待。厂区道路与城镇道路类型相协调有利于厂内外排水系统的衔接。
6.4.4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并结合设计、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工业企业厂内道路路面结构类型应按要求和路基、气象、材料等条件选定,类型不宜过多。沥青类路面有利防尘、防振、防噪,但不利于防火。相反水泥混凝土、块石类路面不易于受到有侵蚀、溶解作用物质的破坏。对于地下管线穿埋较多的路段宜选用预制混凝土块或块石路面。
6.4.5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厂内道路的路面宽度主要应按道路等级、类别、生产货物运输及车辆与人行通行需要、所在通道宽度、检修、消防等综合因素确定。本条提出了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执行。但是,我国工业企业有26个行业,大、中、小型企业不等。据调查,目前新建的工业企业厂内道路主干道宽度有24m、20m、18m、17m、15m、12m不等,如化工行业制定的厂内主干道宽度为15m,冶金行业制定厂内主干道宽度是20m;差异很大,很难归纳出较为合适的路面宽度。应从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行业合理的厂内道路路面宽度。
通行特种运输车辆的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运量、所选择的车型计算确定。
6.4.6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制定的。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行驶车辆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行驶超长的特种载重汽车时,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可根据需要计算确定。
6.4.7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制定的,厂内道路应根据企业的交通量和行车速度设置交通标志。其交通标志的设置分类、形式、尺寸、图形、边框和衬边、颜色、字符、设置位置、高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
6.4.8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规定了车间、生产装置、仓库、堆场、装卸站(栈)台及货位的主要出入口通道的设置原则。
6.4.9 本条为原规范第5.3.3条的修订条文。尽端式道路终端设回车场是为了方便车辆调头,其形式可根据地形条件和场地情况选用O形、L形及T形回车场。由于道路行驶车辆各异,其面积应根据行驶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予以确定。
6.4.10 本条为原规范第5.3.4条的修订条文。汽车衡进车端的道路应设2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以利车辆通行,便于司机对位,使称重车辆上、下衡器平稳,衡器不受冲击,保证称量准确,平坡直线段不包括竖曲线切线长度。
6.4.11 本条为原规范第5.3.5条的修订条文。消防车辆的宽度均在2.3m~2.5m范围,但目前大型消防车辆增多,车身较长,为便于火场消防作业和通行安全,故条文规定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设置备用车道是为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一旦主消防车道被堵时,可利用备用车道通行。所谓最长列车长度系指与消防车道平交的运行之最长车列长度。
6.4.12 本条为原规范第5.3.6条的修订条文。近年来,不少工业企业为疏散人流和为步行职工创造安全条件,减少步行时间和美化厂容,改变了过去加宽路面的办法,而是在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主干道两侧设置人行道解决行人通过问题,既提高了道路利用率,有利于人行安全,又节约了工程投资。
人行道的设置应根据干道交通量、人流密度、混合交通干扰情况及安全等因素确定。
一个人行走所占宽度为:空手行走时约需0.6m,单手携物约需0.7m~0.8m,双手携物约需1.0m,故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0m。
人行道通过能力受人流量、人行道宽度、人群密度及人群速度决定。当人行道宽度为0.75m时,其通过能力为600人/h~1000人/h。由于工业企业人流具有单向集中的特点,在上、下班高峰时间,主干道两侧人行道上人群密度大,步行速度低,为满足人流通畅,行走时干扰小,一般应按2×0.75m宽度考虑。
屋面排水方式直接影响人行道与建筑物之间距离的确定。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人行道紧靠建筑物散水坡布置,行人势必受雨水溅射,故人行道与建筑物间最小净距以1.5m为宜。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利用建筑物散水坡作为人行道时,需考虑以建筑物窗户开启不致妨碍通行来确定其距离。
6.4.13 本条为原规范第5.3.7条的修订条文。道路交叉宜设计为正交。需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这是考虑到交叉角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工程投资、交通安全及通行能力。选用较大的角度,有利于运行和安全。但目前某些厂矿企业因受地形等条件所限,采用小交叉角的道路交叉口并不少见,特别是露天矿山道路因受开采工艺及系统布置要求,采用小交叉角的道路交叉口更为普遍。此外,为使改、扩建厂矿不因受交叉角的严格规定而出现道路改建困难或过多增加改建工程量,本条对道路交叉角未作严格规定,仅规定不宜小于45°。对露天矿山道路,条文规定可适当减小,其含义是根据地形和系统布置情况,交叉角可稍小于45°。因为当交叉角各为30°、45°、60°、90°时,其交叉口斜交长度比为2:1.4:1.15:1明显可见30°与45°斜交长度相差较大,为保证交叉口通过能力及安全性,交叉角可稍小于45°。
6.4.14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
6.4.15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本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了设置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限制条件。近年来,我国工业企业厂内汽车货物运输日益增多,运输效率也在迅速提高,相应地对安全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常运送特种货物及危险货物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对厂区内疏解交通的要求也日益增多。因此强调在运输繁忙、地形适宜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设置立体交叉。
6.4.16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本条是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无论是新建的,还是改、扩建的工业企业中,有时会出现人流很大的路段与铁路线路段或城市干道相交的情况。如湖北武汉某大型企业建厂初期通往厂区的道路与企业的铁路专用线采用平交,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人流与铁路运输的车流都增大,严重影响了人流的通行安全。为此,一处采取架设天桥,另一处采取地道的实施方案,解决了人流通行的安全问题。在设计中如果上述情况在总平面布置中确实难以避免时,即应采取措施,有效地解决人流通行问题,其中架设人行天桥,既投资省,效果又好。单孔地道在地形和经济条件允许时,也可考虑采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规定。
6.4.17 本条为修订新增条文,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并结合工业企业特点制定的。表6.4.17中所列的各项数值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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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
- 4 总体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护距离
- 4.3 交通运输
- 4.4 公用设施
- 4.5 居住区
- 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 4.7 排土场
-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 5 总平面布置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产设施
- 5.3 公用设施
- 5.4 修理设施
- 5.5 运输设施
- 5.6 仓储设施
- 5.7 行政办公及其他设施
- 6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 6.1 一般规定
- 6.2 企业准轨铁路
- 6.3 企业窄轨铁路
- 6.4 道路
- 6.5 企业码头
- 6.6 其他运输
- 7 竖向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设计标高的确定
- 7.3 阶梯式竖向设计
- 7.4 场地排水
- 7.5 土(石)方工程
- 8 管线综合布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地下管线
- 8.3 地上管线
- 9 绿化布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绿化布置
-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附录A 土壤松散系数
- 附录B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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